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蔣某某與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欠款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5閱讀量:(1598)
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泗民一初字第03030號
原告: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朱鵬,安徽鄭良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原告蔣某某訴被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欠款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珊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鵬、被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蔣某某訴稱,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原告一直向被告提供石子。2014年6月21日,經結算被告尚欠原告石子款167571.3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屢次答應付款,但均不能兌現承諾。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石子款167571.36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如下證據:收料單一組40張。證明被告欠原告石子款167571.36元。
被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辯稱,我們欠原告石子款是事實,我公司現在資金緊張,同意分期分批付給原告。
被告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蔣某某于2014年3月至6月期間,多次給被告泗縣三鼎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運送石子,2014年6月21日雙方經結算,被告公司欠到原告石子款計167571.36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以無錢為由至今未予償還。原告為此訴訟來院,雙方產生糾紛。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本案被告泗縣三鼎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欠原告蔣某某石子款167571.36元的事實清償、證據充分,理應償還給原告,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在庭審中同意分期償還,但是原告不同意,未能達成調解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泗縣三鼎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蔣某某石子款167571.36元。
訴訟費3650元減半收取1825元,由被告負擔,現暫由原告墊付,待被告付款時一并付還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 殷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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