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與許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5閱讀量:(1416)
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泗民一初字第00460號
原告: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
地址:泗縣經濟開發區二環南路*號。
委托代理人:朱鵬,安徽鄭良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某某,男。
原告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許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許道貴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于2015年1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鵬、被告許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訴稱:2013年6月3日,被告到原告處購買車輛,車輛價款為126000元。由于被告無現金支付便于同日向原告出示欠款憑證,約定:被告應于2013年12月3日前付清所欠購車款,逾期按公司規定的3%支付利息,事后被告陸續償還100000元,現仍下欠2600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終未履行償還義務。現特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還欠款26000元及利息36408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其主張向本院提交欠條一份,證明被告許某某欠原告購機款126000元,約定2013年12月3日前付清,約定利息3%,被告已償還100000元,尚欠26000元的事實;
被告許某某辯稱:我只欠原告21000元,利息應從2013年12月4日起按月息3%計息。
案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所舉證據不持異議,但認為:我只欠21000元。。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經過審查,對原告所舉證據的真實性,被告不持異議,故本院予以認定。
本案經舉證、認證及當事人在庭審中陳述,確認事實如下:2013年6月3日,被告到原告處購買車輛,車輛總價款為126000元。被告陸續已償還100000元,現仍下欠2600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拒不償還。原告于2015年1月7日訴至貴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原告欠款本息62408元。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認定利息應從2013年12月4日計算。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原、被告簽訂了買賣合同,且約定了付款方式及時間。被告欠原告購機款126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有被告欠條在卷佐證,且原告認定被告原以償還100000元,下欠26000元,至今未付。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3%付息的訴請,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其利息只能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息為宜。被告辯稱,只欠21000元無證據佐證,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許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機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息,到履行完畢時止,以36408元為限)。
案件受理費1360元,減半收取680元,由被告許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許道貴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 仇典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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