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姜某某與高某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8閱讀量:(1469)
山東省德州市陵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陵民初字第84號
原告:姜某某,男,20**年*月出生,漢族,住德州市陵城區。
法定代理人:姜某甲,男,19**年**月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姜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欒勝英,山東湛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男,19**年**月出生,漢族,住德州市陵城區。
被告:姜某乙,男,19**年**月出生,漢族,住德州市陵城區。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區。
負責人:馬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某,該公司員工。
原告姜某某與被告高某、姜某乙、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德州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欒勝英、被告高某、被告**德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陳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姜某乙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11月23日10時20分許,被告高某駕駛魯NXXXXX號小型轎車沿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行至德州市陵城區**鎮**村路段時,左轉彎進家門口時與順行姜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原告姜某某及二輪摩托乘車人姜某丙、高某甲受傷,兩車損壞,事故經德州市陵城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高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姜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姜某丙、高某甲不負事故責任。**德州支公司為魯NXXXXX號小型轎車承保了交強險。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評估費、營養費、交通費、車損等共計53439.51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庭提供了如下證據材料:
一、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德州市陵城區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發生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實及雙方當事人責任的承擔;
二、原告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單據、病案、用藥清單和診斷證明,證明原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后,在寧津縣**醫院治療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損失的事實;
三、原告護理人員的身份證明;證明原告護理的計算依據;
四、德州市陵城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結論書,證明原告的車損;
五、德州**法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證明原告的營養期限及祛斑費用。
被告高某辯稱:肇事車輛的車主為被告姜某乙,被告高某是其雇傭的司機。魯NXXXXX號小型轎車在**德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20萬元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
被告姜某乙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德州支公司辯稱:被告同意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對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進行賠償,不同意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10時20分許,被告高某駕駛魯NXXXXX號小型轎車沿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行至德州市陵城區**鎮**村路段,左轉彎進家門口時與順行姜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原告姜某某及二輪摩托乘車人姜仁巖、高孚祿受傷,兩車損壞,事故經德州市陵城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高某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確保安全通行;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姜某某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的人數,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姜某丙、高某甲不負事故責任。原、被告對以上事實及責任的認定無異議。**德州支公司為魯NXXXXX號小型轎車承保了交強險、20萬元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高某為被告姜某乙雇傭的司機。
原告姜某某受傷后被送往寧津縣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1、失血性休克。2、頸部開放性損傷。3、皮下氣腫。4、右第1肋骨骨折。5、創傷性濕肺。共住院15天,支付醫療費22114.51元。出院后原告委托德州**法醫司法鑒定中心對其營養期限及祛斑費用進行鑒定,該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1、被鑒定人姜某某交通事故需營養期限30日。2、祛斑費用20000元人民幣。原告支付鑒定費900元。原告姜某某住院期間姜某甲在外打工,由其伯母岳某甲、姑父朱某甲護理,岳某甲居住在梅鎮街,原告要求住院期間兩人護理,護理費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77.5元計算,護理費為2325元。原告要求營養費每天100元,營養期限參照鑒定意見,營養費為3000元。另原告要求住院生活補助費1500元、交通費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被告對原告的上述主張經庭審質證后認為:原告未提供護理人員身份證明;營養費、交通費、祛斑費用過高。被告對其它證據無異議。
認定以上事實的依據有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交的書面證據,已經被告庭審質證,可以采用。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財產造成損害的應予賠償。被告高某與原告姜某某在事故中負主次責任,民事賠償比例以7:3為宜。被告高某為被告姜某乙的司機,在事故中為職務行為,被告高某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被告姜某乙承擔賠償責任。該次事故造成高孚祿、姜某某二人受傷,其中高孚祿花費醫療費27466元,姜某某花費醫療費22114.51元。**德州支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醫療限額內按比例賠償高孚祿醫療費5540元,賠償姜某某醫療費4460元。原告姜某某要求的鑒定費900元,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營養費每天按30元計算,營養期限參照鑒定意見,營養費為9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按100元計算,計1500元。關于護理費,可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每天32.5元,護理期限按住院天數15天計算,護理費為487.5元。祛斑費用20000元,有鑒定中心意見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費酌情保護300元。原告姜某某未能構成殘疾,其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
以上損失共計46202.01元,被告**德州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應賠償原告姜某某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5247.5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姜某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祛斑費用等共計40054.51元的70%,計28038.16元。被告姜某乙賠償原告姜某某鑒定費900元的70%,計63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姜某某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5247.5元;
二、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姜某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祛斑費用等共計28038.16元;
三、被告姜某乙賠償原告姜某某鑒定費630元。
以上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36元,由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負擔126元,被告姜某乙負擔609元,原告負擔40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淑玲
審 判 員 楊振峰
人民陪審員 李興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綦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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