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訴劉某、某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賠償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8閱讀量:(2252)
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海關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山民初字第351號
原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秦皇島市某某電力物資有限公司職員,住秦皇島市山海關區。
委托代理人:楊景明,河北君德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某火車站職員,住秦皇島市山海關區。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島市**區河北大街**號。
負責人:李某,該中心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偉,河北海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劉某、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巖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楊景明、被告劉某、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楊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2年4月3日下午被告劉某駕車沿山海關區西順城街由東向西行至大龍道路交叉口時與沿大龍道路由北向南騎電動車行駛的原告相撞,被告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13年9月25日原告二次住院治療,取關節固定物,造成原告再次發生損失。故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5587.37元、誤工費15132元、護理費7440元、交通費500元、住院伙食補助1700元、營養費1700元,共計31559.37元。
為支持以上訴訟請求,原告提交以下證據:1、原告的身份證及戶籍復件;2、(2012)山民初字第650號及(2013)秦民終字第249號民事判決書、交通事故認定書;3、醫院診斷書及住院病歷、4、醫療費發票及明細、5、原告單位證明及工資表、6、滿順阿嫂家政服務合同及護理費收據、7、交通費及復印費單據。
被告劉某辯稱,被告對交通事故事實認可,同意依法賠償原告損失。
被告劉某未提交證據。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辯稱,此事故在上一次賠償案件中已判決賠付原告傷殘賠償金,故不應再賠償其二次住院的誤工損失。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3日14時55分左右被告劉某駕駛冀CFJ1**號小客車沿本區西順城街由東向西行至大龍道路口時遇原告騎電動自行車沿大龍道路由北向南行駛時相撞,致使原告受傷,于當日到山海關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原告傷情為:左踝關節骨折伴脫位(1、左外踝骨折、2、左內踝骨折)、左距骨撕脫骨折、創傷性關節炎、三角韌帶攣縮。原告于同年7月5日出院,出院醫囑:避免負重及劇烈運動、休息四個月;繼續口服藥物對癥治療;定期拍片復查、必要時行三角韌帶松解術;待骨性愈合后,擇期行內固定物取出術。該事故經秦皇島市交警支隊六大隊勘查后認定被告劉某負全部責任。冀CFJ1**號小客車系被告劉某表哥牛某所有,牛某為該車在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神行車保系列產品,其中第三者商業責任險賠償限額為200000元、附加不計免賠條款,以上保險期間均為2011年6月11日至2012年6月10日。原告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起訴,該案經一、二審后判決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144944.27元;被告劉某賠償原告鑒定費800元,該判決中未支持原告二次手術費用。
2013年9月25日原告到山海關人民醫院再次住院,手術取內固定物及三角韌帶松解術治療,同年10月29日出院,出院診斷為左踝關節骨折術后骨性愈合、左踝關節創傷性關節炎、左踝關節內側三角韌帶攣縮。原告住院期間前四周二人陪護、其余一人陪護,出院醫囑:加強營養、加強功能鍛煉、休息二個月、定期門診復診、不適隨診。原告支付此處住院醫療費5587.37元。原告住院期間雇傭秦皇島市某某家政服務公司人員陪護,每人每日費用為120元,共計7440元。原告系秦皇島市某某電力物資有限公司物流主管,月工資3400元,因交通事故后做第二次手術住院期間未能上班,工資被停發。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及本院庭審筆錄在卷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駕車與原告發生交通事故,應對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劉某所駕駛車輛已在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商業責任險,故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應在上述保險的賠償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王某某的損失經本院確認如下:醫療費5587.37元、住院伙食補助1700元(50元×34天)、營養費1700元(50元×34天)、護理費7440元、誤工費10653.33元(3400元÷30天×94天),原告主張交通費500元過高,可酌定為300元,以上合計27380.70元。原告雖已被定殘并獲賠傷殘賠償金,但并未喪失勞動能力,故因二次手術住院治療期間造成原告誤工損失應獲得賠償,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以原告評殘后不應再發生誤工費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療費等各項共計27380.70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0元減半收取295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45元、被告劉某負擔2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巖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王洋洋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