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孫某某、銅陵某瑞汽貿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9閱讀量:(1720)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銅官民二初字第00865號
原告陳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本區。
委托代理人趙禮平,安徽眾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
被告銅陵某瑞汽貿有限公司。住所地:銅陵市。
法定代表人孫某某。
被告劉某存,男,漢族,住本區。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孫某某、被告銅陵某瑞汽貿有限公司、被告劉某存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萬多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委托代理人趙禮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孫某某、被告銅陵某瑞汽貿有限公司、被告劉某存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2011年11月4日,被告孫某某、銅陵某瑞汽貿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萬元,每月利息6000元(月息2分),被告劉某存為該借款提供擔保:11月5日被告孫某某、銅陵某瑞汽貿有限公司義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萬元,每月利息6000元(月息2分);同日,原告將50萬元借款支付給被告孫某某。2012年7月16日,被告孫某某、銅陵某瑞汽貿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萬元,每月利息10000(月息2分),同日,原告將該借款支付給被告孫某某。上述借款,被告一直按約定標準支付利息至2014年7月,之后,再未歸還本息。為此,原告為依法實現債權,特此訴訟,請依法判決1、判令被告孫某某、銅陵某瑞汽貿有限公司連帶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萬元人民幣,并白2014年8月16日起按每月2萬元標準承擔利息至款清止(至2015年6月16日利息為20萬元)2、判令被告劉某存對被告孫某某、銅陵某瑞汽貿有限公司2011年11月4日借款30萬元及利息承擔保證責任。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孫某某、被告銅陵某瑞汽貿有限公司、被告劉某存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1年11月4日,被告孫某某、銅陵某瑞汽貿有限公司向原告陳某某借款人民幣3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一份。借條載明:現因借款人孫某某因經營資金周轉緊張需向貸款人陳某某借款人民帀叁拾萬元整。期間每個月利息人民帀陸仟元整。被告劉某存在該借條簽字為該借款提供擔保。2011年11月5日被告孫某某、銅陵某瑞汽貿有限公司義向原告陳某某借款人民幣3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一份。借條載明:現因借款人孫某某因經營資金周轉緊張需向貸款人陳某某借款人民帀叁拾萬元整。期間每個月利息人民帀陸仟元整。同日,原告陳某某通過網上銀行轉款49萬元借款支付給被告孫某某。2012年7月16日,被告孫某某、銅陵某瑞汽貿有限公司向原告陳某某借款人民幣5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一份。今借到陳某某人民帀伍拾萬元整,月利息10000元整,同日,原告陳某某原告通過銀行轉款49萬元借款支付給被告孫某某。上述借款,被告孫某某、被告銅陵某瑞汽貿有限公司一直按約定標準支付利息至2014年7月,之后,再未歸還本息。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被告孫某某、被告銅陵某瑞汽貿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條三份,銀行轉款憑證兩份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并有被告出具的借條予以佐證,事實清楚。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孫某某、被告銅陵某瑞汽貿有限公司歸還借款及利息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但借款本金應認定為實際轉款98萬元。被告劉某存在2011年11月4日30萬元借條上簽字擔保,對此借款30萬元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孫某某、銅陵某瑞汽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歸還原告孫波借款人民幣98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4年7月31日起按月息2%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劉某存對上述判決中的30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院生效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980元,減半收取6990元,由三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萬多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章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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