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9閱讀量:(1657)
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西刑初字第213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無業。2015年7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邢臺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王振奎,河北甲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檢察院以邢西檢公訴刑訴(2015)2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曉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4月28日22時20分許,被告人王某駕駛冀E*****小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沿邢臺市鋼鐵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邢臺某某學院門口時,與騎電動自行車人劉某(載樊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劉某受輕傷、樊某受重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后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經認定,王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樊某、劉某不負此事故責任。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7月11日被民警抓獲。針對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如下證據: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物證書證等。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表示認罪。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被告人王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當庭出示協議書、諒解書、威縣章臺派出所出具的證明。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28日22時20分許,被告人王某駕駛冀E***小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沿邢臺市鋼鐵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邢臺某某技術學院門口時,與騎電動自行車的劉某(該車后座載樊某)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樊某重傷、劉某輕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王某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經認定,王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樊某、劉某不負此事故責任。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當日22時左右,其駕駛車牌號為冀E***的三菱獵豹越野客車,沿鋼鐵路自南向北行駛至軍需學院門口時,一輛后座載一人的電動自行車由西向東橫過馬路,其由于車速有點快,沒有剎住車就撞上了,其車頭左前方與對方電動自行車前部接觸,把騎車人撞出六七米遠,乘車人倒地。其沒剎住車,打了下方向盤之后,看到那人流血了,過了大約五百米后,其停車一兩分鐘,拿手機打電話,但電話沒電了,其就又開車向北走了。其當時很害怕,車是借來的,其當時沒有喝酒。
2、被害人樊某陳述,其記得當天下午朋友劉某給其打電話說駕駛證科目三已經過了,可以約科目四了,約其晚上吃飯,他說騎車帶著其,不用其再騎電動自行車了。后來劉某到其姨家接的其,之后的事情就記不太清了。
3、被害人劉某陳述,大約是22時,其騎電動自行車,樊某坐在車后座上,從萬城新天地陶客咖啡館出來,從鋼鐵北路的路西側過馬路,在過雙黃線時,其看了看沒有車,就往前騎,走了大約一個電動車的距離,其看到在其右側距其約六七米遠的一輛車燈比較高的車打著燈過來了,其想躲就把電動自行車的車頭向北打了一下,其雙腳撐地,這時那輛車就撞了過來了,其摔到地上,其看到樊某摔到雙黃線的西側,其在雙黃線東側。后來有很多人圍上來,那輛車已經離開現場了。
4、證人陳某證言,當天22時23分左右,其騎山地車沿鋼鐵路西側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到萬城新天地北側時,突然聽見很亮、很長的剎車聲,其看到在機動車道上一輛越野車和一輛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電動自行車上的兩個人飛了出去,一個摔到路中間,另一個飛的比較遠。越野車沒有停車,直接走了。越野車是沿鋼鐵路由南向北行駛,電動車的車頭是西北方向的。其在看到事故發生后報了警,然后就走了。
5、證人韓某證言,車牌為冀E***的機動車是其在2013年5月份時從某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購買的。2015年4月28日18時左右,其熟人王某從其在曹某某的住處把這車借走的。其是事故發生四天后才知道車出了事故的。
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證實現場勘查情況。
7、車輛痕跡檢驗意見書,檢驗意見:冀E***小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前部與自編號32**電動自行車后部右側接觸形成。
8、診斷證明書,證明被害人劉某、樊某的診斷情況
9、邢臺縣司法醫學鑒定中心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被鑒定人樊某的損傷程度如下:左側創傷性隔疝(隔左側肌破裂)、創傷性脾破裂行修補術后均為重傷二級;右額葉腦挫裂傷、右頂部硬膜外血腫均為輕傷一級;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右額骨骨折、左側血胸、左側氣胸、左側第3-7肋骨骨折、左側肩胛骨骨折、左腎血腫、右髂骨骨折均為輕傷二級;右側多發面部軟組織挫傷為輕微傷。被鑒定人劉某的損傷程度如下:T6、T12椎體骨折為輕傷一級;L2左側橫突骨折、前額頭皮裂傷均為輕傷二級;腦外傷后反應、額頂頭皮下血腫均為輕微傷。
10、視聽資料:光盤一張,案發地監控錄像的視頻情況。
11、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及駕駛證,證實被告人王某有駕駛證。
1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王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劉某、樊某不負事故責任。
13、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肇事車輛的情況。
1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證實肇事車輛投保情況。
15、扣押物品清單、發還物品清單,證實對涉案車輛的扣押及發還情況。
16、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案件的受案及立案情況。
17、破案經過、抓獲經過,證實案件的偵破及被告人的抓獲情況。
18、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收拘回執,證實王某因此交通事故被公安機關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及行政處罰的執行情況。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王某親屬與被害人樊某、劉某自愿達成民事賠償協議,由被告人王某賠償二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55000元,由保險公司賠付二被害人共計120700元。二被害人對被告人表示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已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并取得了對方的諒解,予以從輕判處。對辯護人此方面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鄧延敏
代理審判員 呂振峰
人民陪審員 李 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燦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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