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8-09閱讀量:(2196)
陜西省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渭濱民初字第00043號
原告:張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于林,陜西秦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平,陜西秦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寶雞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報人:王某某,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官科,陜西扶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寶雞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于林、李平,被告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官科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0年9月,原告被陜西某某水泥(集團)有限公司錄用,在策劃崗位工作,工資按月發放。2010年10月因公司原因原告被派往被告寶雞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處工作,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關系業已成立,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視為雙方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4年7月被告按照岐星村兩委會岐星黨發(2014)06號文件規定,辭退了原告。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被告未給原告交納任何社會保險,未安排原告休帶薪年假,2012年、2013年年底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年終獎16000元及2014年半年年度年終獎4666.67元。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被告辭退原告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原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為原告補繳2011年10月至2014年8月養老保險費;2、被告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4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2月至2013年12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3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失業保險待遇15075元;5、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年終獎8000元、2013年年終獎8000元、2014年1月至7月年終獎4666.67元,以上共計20666.67元;6、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3586.21元。
被告某某房地產公司辯稱,原告在被告處工作屬實,依據原告向寶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提交的勞動合同,原告與陜西某某水泥(集團)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原、被告之間無勞動關系。故被告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原告離職后,被告方曾給予經濟補償9000元。原告方主張的經濟補償已經超出訴訟時效,原告主張失業保險待遇及年終獎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0年9月,陜西某某水泥(集團)有限公司聘用原告張某某從事策劃工作。2011年1月1日,原告與陜西某某水泥(集團)有限公司簽訂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止的勞動合同。2010年10月陜西某某水泥(集團)有限公司指派原告前往被告寶雞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處工作,月工資3000元。原、被告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4年7月,被告將原告辭退并支付原告經濟補償9000元。
又查,被告寶雞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系陜西某某水泥(集團)有限公司出資成立,陜西某某水泥(集團)有限公司為其唯一股東。
再查,2014年寶雞市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為117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年度檢驗報告書、勞動合同書、寶雞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辭退工資工資補償表等在卷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當庭舉證、質證,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法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原告自2010年10月起在被告處工作,為被告提供勞動,接受被告管理,從被告處領取勞動報酬,雖然雙方無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原告有權向被告主張勞動者權益。對原告的各項訴請,分述如下:
一、養老保險費
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為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原告2011年10月之前養老保險已經繳納,2010年10月至2014年7月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故在上述期間內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故被告應當為原告補繳2011年10月至2014年7月的養老保險費用,補繳的具體數額和辦法以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核準數額為準,個人承擔個人繳納部分,單位承擔單位繳納部分。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工作年限,以其在解除勞動關系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本案中,被告不存在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被告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原告張某某支付賠償金。由于原告張某某自2010年9月在陜西某某水泥(集團)有限公司工作,自2010年10月起受陜西某某水泥(集團)有限公司安排前往被告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工作,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之規定,原告請求在計算經濟賠償金時把在原單位即陜西某某水泥(集團)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即被告眾系房地產開發公司工作年限的請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應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4000元(3000元/月×4月×2)。
三、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仲裁時效應當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計算”?;谖春炗啎鎰趧雍贤埱笾Ц峨p倍工資系以工資作為計算標準的懲罰性賠償金,不同于因拖欠勞動報酬而引發的勞動爭議,因此,請求雙倍工資賠償的仲裁時效應當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計算,而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計算。在本案中,原告張某某自2010年10月份起即已經開始在被告處工作,其也已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權益已受侵害,但其卻在2014年9月才申請勞動仲裁,就其主張的雙倍工資賠償而言,其請求已超過仲裁時效。被告辯稱其該項主張超過仲裁時效的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因此,對原告請求由被告支付2013年2月至2013年12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3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失業保險金
本院認為,勞動者有失業保障權利,本案中被告未給原告辦理失業保險,致使原告解除勞動關系后在失業期限內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喪失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權利,為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參照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陜西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關于失業保險金的的領取期限和標準,2014年寶雞市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為1170元,原告工作時間三年以上不滿四年,應領取9個月的最低工資標準的75%的失業保險金,即被告應賠付原告失業保險金7897.5元(1170元/月×75%×9月)。
五、年終獎
原告依據其與陜西某某水泥(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約定主張其2012年、2013年、2014年年終獎共計20666.67元,本案中,原告自2010年10月起在被告處工作,原、被告對年終獎金無約定,且被告無法定義務應當為原告支付年終獎金,故對于原告的上述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六、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一年以上,應享受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勞動者正常年休假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年休假天數依照300%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其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原告2010年10至2014年7月在被告處工作期間,應享受帶薪年休假共計13天,扣除原告領取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被告應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3586.2元(3000元/月÷21.75天/月×13天×200%)。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第二條,《陜西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寶雞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為原告張某某補繳2011年10月至2014年7月的社會養老保險費(補繳的具體數額和辦法以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核準數額為準,原告張某某承擔個人繳納部分,被告寶雞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單位繳納部分)。
二、被告寶雞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張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4000元。
三、被告寶雞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張某某失業保險賠償金7897.5元。
四、被告寶雞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張某某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3586.21元。
五、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二、三、四項合計35483.71元,扣除被告寶雞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先行支付原告張某某的9000元經濟補償,剩余26483.7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給原告張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元,由被告寶雞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并預交上訴費,上訴于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楊建文
審判員 寇建軍
審判員 惠 超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書記員 黃曉雅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