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任某某與齊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09閱讀量:(1500)
寶雞市陳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陳民一初字第00881號
原告:任某某,女,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常曉斌,陜西西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齊某某,男,漢族,農民。
原告任某某與被告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鄧惠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曉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齊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任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7年10月份經人介紹相識,同年11月份訂婚,2007年12月6日自愿登記結婚?;楹鬅o子女。由于雙方婚前了解不夠,無感情基礎,婚后因性格差異大,難以溝通,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2011年3月份雙方吵架后,原告離開家與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2年3月原告曾起訴要求離婚,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目前雙方感情無任何改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請求法院判令準予離婚。
原告任某某為證實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法庭提舉了以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及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生效證明書。欲證明原告訴訟主體適格。
2、陳倉區人民法院(2012)陳民一初字第00164號民事判決書一份。欲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事實。
被告齊某某未答辯亦未提舉證據。
根據原告的陳述、舉證,本院綜合認證后查明以下事實:
原、被告于2007年10月份經他人介紹相識,同年11月份以彩禮15000元、“三金”、衣物等訂立婚約,同年12月6日自愿登記領取結婚證?;楹笾两駸o婚生子女。近兩年來,原、被告雙方為生活瑣事時有矛盾發生,特別是為生育孩子問題上,原告與被告母親關系不睦,家庭關系緊張。2011年5月份起原告回娘家居住并外出打工,與被告長期分居生活。2012年3月原告曾起訴要求離婚,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2013年5月原告再次起訴來院,要求離婚。
本院認為,夫妻本應互敬互愛,共同營造和睦的家庭關系。本案原、被告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后,雙方至今已分居生活兩年有余,期間原告曾起訴要求離婚,被法院判決不準與離婚后,至今原、被告的夫妻關系沒有任何改善,原、被告婚姻沒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除痛苦的婚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共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任某某與被告齊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鄧惠歌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書記員 王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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