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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雞澤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雞民初字第1346號
原告:魏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應生,濟南歷下甸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市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聊城市**路**號**商務大廈***室。
法定代表人:許某,該公司經理。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臺市橋西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榮雪軍,河北齊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銀鵬,河北齊心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魏某某訴被告聊城市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裝飾公司)、河北某某房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某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應生、被告河北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榮雪軍、陳銀鵬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某某裝飾公司經本院向其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魏某某訴稱,2010年10月被告聊城市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經理許某把某某國際大酒店室內裝修工程部分分包給原告施工(干清工)。工程于2011年7月份完工,總計裝修費725798.8元。被告聊城市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施工時支付100000元,2011年支付380000元,2012年支付20000元,2013年2月7日支付30000元,現下欠裝修費195798.8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聊城市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經理許某以被告河北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付清雞澤縣某某國際大酒店室內裝修款為由拒付所欠裝修費。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被告聊城市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郵寄了竣工結算文件,被告某某裝飾后未給答復。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裝修費195798.8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本院向原告釋明,要求原告對訴訟請求進行明確。原告表示要求被告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連帶支付所欠原告裝修費195798.8元。
原告魏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聊城市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登記情況表一份(加蓋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檔案查詢專章),證明被告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局進行了工商登記;
2、河北某某房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變更前后對照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年檢報告書復印件各一份(加蓋有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檔案查詢專用章),用以證明被告某某公司的合法登記;
3、雞澤工程人工費定價單原件2張,用以證明原告在雞澤縣某某大酒店施工每平方的價格及施工量;
4、雞澤工地人工費決算表原件6張,用以證明原告方施工工程量的多少及工程款;
5、雞澤縣某某國際大酒店工程付款單原件1份,用以證明被告某某裝飾公司每次付款的明細;
6、通知書原件1份,用以證明原告曾向被告某某裝飾公司進行催款;
7、郵寄單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原告曾向被告某某裝飾公司郵寄通知單;
8、某某國際大酒店工地人工費結算欠款表原件1份,用以證明被告某某裝飾公司欠原告人工費195798.8元。
被告河北某某公司辯稱,一、原告將被告河北某某公司列為本案被告沒有法律依據,違背合同相對性原則。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只能約束簽約的當事人雙方,被告河北某某公司與原告之間并無合同關系,假如原告與被告聊城某某公司之間存在裝修合同關系其也不能直接約束被告河北某某公司,但從原告的訴狀來看其和被告聊城某某之間并無合同,在本裝修工程中(原告是否曾在此工作要看證據)只是受雇傭干的清工,也就是說聊城某某公司只是拖欠原告人工費,雙方是內部的勞務關系,因此原告因為拖欠其人工費將被告聊城某某公司起訴而將與其沒有裝修合同關系的被告河北某某公司作為被告,顯然沒有法律依據,也不是一個法律關系。被告河北某某公司也只是基于合同與被告聊城某某公司存在權利義務,原告的訴求作用于被告河北某某公司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二、被告河北某某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已經將裝修款全部支付給被告聊城某某裝飾公司,且超付687779.2元。因雞澤賓館裝修,被告河北某某與被告某某裝飾公司簽訂合同總造價預算為600萬元整,被告河北某某公司已經按照約定支付裝修款500萬,待工程竣工并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以工程造價審計報告數據結算,預留5%保證金其余一次付清,但工程完工后被告河北某某公司委托石家莊中宇工程造價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該裝修造價進行審計,核定的造價金額為4312220.8元,因此根據合同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被告河北某某公司已經超付被告聊城市某某裝飾公司687779.2元,且尚未扣除5%的質保金。至今被告某某裝飾公司也并未對此審計結果提出異議,因此被告河北某某公司不欠某某公司的裝修款。
綜上所述,原告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將被告河北某某公司列為被告沒有法律依據,何況被告河北某某在與承包人的合同中已經超付工程款,因此應駁回原告對被告河北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河北某某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雞澤賓館裝飾裝修施工合同復印件一份(與原件核對無異),用以證明雞澤賓館的裝飾裝修系某某公司發包給被告某某裝飾公司,原告與本案沒有關聯性,被告某某公司不是適格的被告,該合同明確約定了工程的工期與原告提供的進場日期存在矛盾,工程總預算是600萬,最終價格以審計報告為準;
2、雞澤賓館裝飾裝修工程審核報告復印件一份(與原件核對無異),用以證明被告某某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聊城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
3、邢臺銀行墊匯憑證復印件一張、中國工商銀行付款憑證復印件一張、某某裝飾公司出具的發票復印件3張(與原件核對無異),用以證明被告某某公司已向被告某某裝飾公司付款500元。
被告某某裝飾公司經本院向其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相關法律文書后,未應訴,未答辯。
經原告申請,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告河北某某公司查詢被告河北某某公司欠被告某某裝飾公司在雞澤縣某某國際大酒店室內裝修款數額和裝修質保金數額。被告河北某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回函稱該公司不僅不欠被告某某裝飾公司裝修款及質保金,根據該公司的結算,被告聊城市某某裝飾公司已從該公司超額支取裝修款。
根據原、被告陳述及庭審中舉證、質證,本院依法確認如下案件事實:
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起訴,訴稱被告某某裝飾公司于2010年10月將雞澤縣某某國際大酒店室內裝修工程部分分包給原告施工,被告某某裝飾公司至今欠原告施工費195798.8元,在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某某裝飾公司以被告河北某某公司未付清其裝修款為由拒付,原告故而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裝修費195798.8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在庭審中,本院向原告釋明,要求原告對訴訟請求進行明確。原告表示要求被告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房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支付所欠原告裝修費195798.8元。原告提供雞澤工程人工費定價單(加蓋有被告某某裝飾公司公章)和結算欠款表(表中只有原告本人簽名)以證明其訴訟請求。原告無證據證明原告與被告某某裝飾公司之間因裝修雞澤縣某某國際大酒店存在合同關系。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河北某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將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3)雞民初字第1346-1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告河北某某房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管轄權的異議。
以上案件事實亦由本院的庭審筆錄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某某裝飾公司欠其裝修雞澤縣某某國際大酒店人工費,并提供雞澤工程人工費定價單和結算欠款表予以證明。定價單中雖加蓋有被告某某裝飾公司公章,但并未顯示工程項目為雞澤縣某某國際大酒店,無法證實與本案有關聯性。結算欠款表中只有原告的個人簽名,并沒有被告某某裝飾公司的簽字蓋章,不能以此來確定被告某某裝飾欠原告人工費,故原告要求被告河北某某公司連帶支付上述費用更無依據。原告無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根據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原告應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某某裝飾公司、河北某某公司連帶支付欠其裝修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魏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216元由原告魏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內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o
代理審判員 耿 丹
人民陪審員 牛懷賓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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