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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湛開法民二初字第8號
原告:劉某某,男,住遼寧省阜新市。
委托代理人:葛志能,廣東國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號**大廈**樓。
負責人:李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該公司職員。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下稱A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何昭峰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梁中、梁宇妍組成合議庭,書記員莊麗清擔任本案記錄,于2014年1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葛志能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于2013年2月4日為本人所有的粵GFUNNN號車向被告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險和商業險,保險期限從2013年2月14日0時起至2014年2月13日24時止,其中交強險的保險限額為122000元,第三者商業責任險的保險限額為50萬元(不計免賠率)。2013年5月26日,原告的妻子于某某駕駛粵GFUNNN號車在湛江市赤坎區**路發生交通事故,其后,原告及妻子為傷者張某甲墊付了住院押金25000元和護理費2880元。同年7月1日,張某甲向湛江市赤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A公司支付醫療費67719.06元(已扣除原告墊付的25000元,被告墊付的10000元),并要求原告及妻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湛江市赤坎區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7日作出(2013)赤民二初字第139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原告及妻子墊付住院押金、護理費的事實,并確認原告及妻子在該案中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該判決生效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墊付的住院押金25000元和護理費2880元,被告則要求原告提供傷者的醫療費發票、住院清單等材料,并以赤坎區人民法院沒有判決其需對原告賠償等為由拒絕賠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墊付的住院押金25000元、護理費2880元,合計27880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的證據有:原告身份證、被告機讀檔案登記資料、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保險發票、湛江**醫院住院押金結算票據、湛江市**護理有限公司收據、(2013)赤民二初字第139號民事判決書。
被告辯稱:1、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原告要提供傷者的醫療發票和用藥清單等原件,以認定是否為被告承保的范圍,并防止傷者重復報銷。2、赤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沒有處理護理費問題,且傷者目前仍在住院治療,最終的費用尚未確定,不能確定被告需賠償的數額。
被告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4日,原告劉某某為其所有的粵GFUNNN號小汽車向被告A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下稱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責任險(下稱第三者責任險),并支付了保險費。被告為原告開具發票,并簽發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上述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期間均自2013年2月14日0時起至2014年2月13日24時止。其中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限額為50萬元,不計免賠率。
2013年5月26日,原告的妻子于某某駕駛粵GFUNNN號小汽車沿湛江市**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赤坎**路段時,與沿人行橫道由西往東橫過機動車道的行人張某甲相碰撞,造成張某甲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赤坎大隊作出湛公交認字(2013)第0033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于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甲受傷后,被送到湛江中心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原告及于某某為其墊付了住院押金25000元和護理費2880元,合計27880元。
張某甲在其住院治療期間,將于某某、劉某某(即本案原告)、A公司(即本案被告)訴至湛江市赤坎區人民法院,請求A公司賠償醫療費67719.60元,于某某、劉某某承擔連帶責任。湛江市赤坎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赤民二初字第139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張某甲從住院之日起至2013年9月17日共用去醫療費102719.06元,扣除A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的10000元及于某某、劉某某墊付的醫療費25000元,于某某還須賠償67719.06元,該費用應由A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內承擔,據此判令:A公司在第三者商業險50萬元的責任限額內賠償67719.06元給張某甲。該判決生效后,A公司履行了上述付款義務。至本案判決時止,張某甲尚未治療終結。
以上事實,有原告身份證、被告機讀檔案登記資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保險發票、湛江**醫院住院押金結算票據、湛江市**護理有限公司收據、(2013)赤民二初字第139號民事判決書及當事人的陳述等,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屬于責任保險合同糾紛。原告劉某某向被告A公司購買了粵GFUNNN號車的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并交納了保險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在傷者張某甲尚未治療終結的情形下,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先行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上述規定對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次序作了安排,據此,侵權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需待傷者的損失確定并經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處理后才能確定。在本案中,傷者張某甲的最終損失尚未明確,原告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仍未確定,即其先行支付的費用屬于“墊付款”還是“履行款”未能明確,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涉案費用的條件尚未成就。此外,從權利保護的角度看,受害人向侵權人主張權利(在侵權人最終被確定須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比侵權人向保險人主張權利(在侵權人最終被確定無需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所面臨的現實困難要大,為了更好地保護受害人權益,亦應采取對受害人有利的處理方式為宜。因此,對原告所提要求被告賠償住院押金25000元、護理費288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待傷者的損失確定后,如原告無需對傷者承擔賠償責任,其可另案向被告主張賠付上述款項。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97元,由原告劉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一式四份,上訴于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何昭峰
審判員 梁 中
審判員 梁宇妍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陳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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