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何某與王某某、馮某某所有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1閱讀量:(1776)
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惠民初字第0946號
原告:何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陳曉宇(受何某的特別授權委托),江蘇萬仕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馮某甲,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趙俊(受馮某某的特別授權委托),廣東寬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
原告何某訴被告馮某某、王某某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舒秀琴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7月3日、2014年5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曉宇,被告馮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馮某甲、趙俊,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某訴稱:王某某系何某女兒,王某某和馮某某原系夫妻關系。2007年6月9日,何某、王某某及馮某某在無錫惠山區某小區購得某區*幢別墅一套,以王某某的名義與無錫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總價為1065000元。其中首付款320000元由何某支付,匯至王某某賬戶后,由王某某向某某公司支付。余款745000元由王某某與馮某某向銀行申請貸款。上述房屋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王某某與馮某某名下。2011年8月14日,何某、王某某與馮某某簽訂確認書一份,確認無錫市惠山區堰橋街道某小區某區*幢別墅首付款系何某支付,何某對該房屋具有30%的所有權,其余70%由王某某、馮某某共有。現王某某與馮某某已經離婚,但離婚時未就上述房屋進行分割。遂訴至法院,請求:1、確認何某對坐落于無錫市惠山區堰橋街道某小區某區*幢別墅享有30%的份額;2、依法對無錫市惠山區堰橋街道某小區某區*幢別墅進行分割,判令房屋歸王某某所有,由王某某向其支付歸并款;3、判令王某某、馮某某共同返還何某為其墊付的貸款95100元及辦理產權證產生的稅費等合計50000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王某某、馮某某承擔。
被告馮某某辯稱:對何某的第一項訴訟請求無異議。同意對無錫市惠山區堰橋街道某小區某區*幢別墅進行分割,判令房屋歸王某某所有,由王某某向其支付歸并款。對何某要求其與王某某歸還墊付貸款等的訴訟請求,認為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不應在本案一并處理。
被告王某某辯稱:對何某的訴訟請求無異議,同意房屋歸其所有,由其向何某、馮某某支付歸并款。因馮某某的過錯行為造成二人離婚,故在分割時,應當根據照顧婦女兒童權益原則,對其適當多分。
經審理查明:何某系王某某母親,王某某與馮某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04年9月6日登記結婚。
2007年6月9日,王某某與某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購買無錫某小區第**幢*單元**層*號房一套,合同總價為1065000元,并約定付款方式為:1、簽訂合同時支付首付款320000元;2、余款745000元申請銀行貸款。后馮某某作為借款方(抵押人)與中國某某銀行無錫分行惠山支行作為貸款方(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中國某某銀行惠山支行)簽訂樓宇按揭(抵押)貸款合同一份,約定馮某某向中國某某銀行惠山支行借款745000元,期限20年,自2007年6月28日起至2027年6月28日止。貸款利率為浮動利率,年率6.12%…….與此同時,馮某某與王某某作為抵押人與中國某某銀行惠山支行簽訂了貸款抵押合同。2009年9月11日,上述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房屋坐落為某小區某區*幢,所有權人為王某某,共有權人為馮某某。
2011年8月14日,何某、王某某與馮某某簽訂確認書一份,內容如下:“無錫市惠山區堰橋街某小區某區*,建筑面積225.44平米,購于2007年6月9日,首期款共計叁拾貳萬元整,由本人何某支付,身份證號**。發票號********,由無錫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向女兒王某某收取。買受人王某某、共有權人馮某某,房屋總額壹佰零陸萬伍仟元整,發票號********。特此證明何某占此房產所有權的30%,剩余70%為王某某與馮某某共有。此房所發生的銀行貸款還款與何某無關。首期付款人何某,2011.8.14。證明人:王某某、馮某某,2011.8.14。”
2012年8月14日,王某某訴至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山法院),要求與馮某某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013年4月17日,南山法院作出(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909號民事判決書,認為無錫市惠山區堰橋街道某小區某區*幢別墅涉及第三人何某的權益,在王某某與馮某某離婚案件中不宜直接處理,并判決:一、準予王某某與馮某某離婚;二、婚生兒子馮某某由王某某撫養,馮某某每月支付馮某某撫養費3000元,直至馮某某年滿十八周歲止……三、深圳市某區某苑*棟*號房歸王某某所有,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三十日內補償馮某某一半價款1800000元;四、馮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補償王某某1247500元…….后王某某、馮某某均不服上述判決,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提起上訴。2013年11月13日,深圳中院作出(2013)深中法民終字第155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維持南山法院(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909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五項;二、撤銷南山法院(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909號民事判決第六項;三、變更南山法院(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909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深圳市某苑*棟*號房歸馮某某所有,馮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補償王某某1200000元……該判決現已生效,且未就無錫市惠山區堰橋街道某小區某區*幢別墅作出處理。
另查明,截至2014年4月11日,王某某、馮某某共計向銀行歸還貸款本息合計407440.51元,其中本金為176196.55元、利息為231113.59元、罰息130.37元。尚余貸款本金568803.45元沒有歸還。王某某、馮某某一致認可,2011年10月之前,銀行貸款由二人共同償還,馮某某自2011年10月開始停止還貸,此后的貸款系王某某償還。
審理過程中,何某、王某某與馮某某一致同意無錫市惠山區堰橋街道某小區某區*幢別墅價值按175萬元計算,該房屋歸并給王某某所有,由王某某向何某、馮某某支付房屋歸并款。就房屋所有權份額,何某認為其支付了全部首付款32萬元,應得的房屋歸并款應當按照175萬元的30%計算,王某某對此無異議。馮某某則認為應當以房屋價值扣除剩余貸款后所得凈值再按照何某30%、馮某某35%、王某某35%的比例予以分割。
何某稱,王某某、馮某某為辦理產權證向其妹妹何某借款50000元,該50000元已經由其代為償還,現要求王某某與馮某某予以歸還。為此,何某提交了何某書寫的證明、銀行匯款憑證復印件及完稅證等證據予以佐證。經質證,王某某對何某的陳述無異議,表示愿意歸還。馮某某認為上述證據無法證明何某陳述內容,且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與本案無關聯性,不應在本案處理。何某另提交招商銀行個人轉賬匯款業務受理回單13份,表示因王某某經濟困難,向其借款歸還貸款。其自2011年9月開始至2014年5月止,陸續向王某某的貸款賬戶上匯款共計95100元。現要求馮某某與王某某共同歸還上述借款。經質證,王某某對借款事實及金額無異議,愿意歸還。馮某某則認為王某某的個人收入完全有能力自己支付貸款,無需向何某借款。何某提交的上述證據不足以證明借款事實存在。且何某的該項主張與本案亦無關聯性,不應在本案予以處理。
上述事實有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買賣合同、樓宇按揭(抵押)貸款合同、貸款抵押合同、確認書、民事判決書、證明、銀行匯款憑證、銀行查詢資料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根據當事人簽訂的確認書,何某對無錫市惠山區堰橋街道某小區某區*幢別墅享有30%的份額,其余70%由王某某、馮某某共有,故何某作為按份共有人有權要求對房屋進行分割;王某某與馮某某已經離婚,二人共有的基礎即夫妻關系已經喪失,故其二人共有部分亦可予以分割。現何某、王某某與馮某某一致同意無錫市惠山區堰橋街道某小區某區*幢別墅價值按175萬元計算,該房屋歸并給王某某所有,由王某某向何某、馮某某支付房屋歸并款。該意見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亦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本院予以確認,故無錫市惠山區堰橋街道某小區某區*幢別墅應確定歸王某某所有,該房屋剩余銀行貸款由王某某負責償還。
就房屋歸并款的金額,根據2011年8月14日何某、王某某與馮某某簽訂的確認書及當事人陳述,無錫市惠山區堰橋街道某小區某區*幢別墅購買時的首付款32萬元全部由何某出資,且確認書中明確載明“何某占此房產所有權的30%,剩余70%為王某某與馮某某共有。此房所發生的銀行貸款還款與何某無關。”故何某出資32萬元購買無錫市惠山區堰橋街道某小區某區*幢別墅,對該房屋有權享受升值利益,其享有的30%的份額應當認定為無錫市惠山區堰橋街道某小區某區*幢別墅現在全部價值的30%,其應得的房屋歸并款亦應當按照175萬元的30%計算即525000元。截至2014年4月11日,無錫市惠山區堰橋街道某小區某區*幢別墅尚剩余貸款本金568803.45元沒有歸還,故王某某、馮某某現享有的房屋價值應為1750000元-525000元-568803.45元=656196.55元,應由二人各享有50%即328098.28元(取小數點后兩位)。王某某與馮某某離婚后的房屋貸款(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11日共計24031.34元)均由王某某個人支付,對于其支付的該部分貸款本金及利息,馮某某亦應當承擔其中的50%即12015.67元,該款可以從王某某應當支付給馮某某的房屋歸并款中予以抵扣。王某某稱因馮某某過錯導致二人離婚,并基于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要求對房屋進行多分。對此,本院認為,深圳中院在王某某、馮某某離婚案件中,已經充分考慮王某某一方的合法權益,故本院認為王某某和馮某某應就無錫市惠山區堰橋街道某小區某區*幢別墅中共同享有的部分各半分割,對于王某某要求多分的請求不予支持。
對于何某要求馮某某、王某某共同歸還其代為支付的銀行貸款95100元及辦證費用等合計50000元的訴訟請求,因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不應在本案直接予以處理,故本院在本案不予理涉,何某可另行主張權利。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坐落于無錫市惠山區堰橋街道某小區某區*幢別墅歸王某某所有,王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何某房屋歸并款525000元,支付馮某某房屋歸并款316082.61元,該房屋剩余銀行貸款由王某某負責償還。
二、駁回何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上述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275元,由何某負擔3082.5元、王某某負擔3596.25元、馮某某負擔3596.25元。上述費用已由何某墊付,王某某、馮某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將其應負擔部分直接支付給何某,本院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市城中支行,戶名: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1***05)。
代理審判員 舒秀琴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書 記 員 朱 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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