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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惠民初字第01145號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陳曉宇(受王某甲的特別授權委托),江蘇萬仕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乙。
被告:無錫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無錫市濱湖區*山**路**。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高某(受該公司的特別授權委托),該公司員工。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市壽光支公司,住所地濰坊壽光市**街**號。
負責人:郭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邱漪(受該公司的特別授權委托),江蘇崇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甲訴被告王某乙、無錫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市壽光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陳曉宇,被告某某財保公司委托代理人邱漪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乙、某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甲訴稱,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某甲及乘坐人吳某受傷,交警部門對此次事故作出由駕駛員張某負全部責任,現請求就醫療費39020.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20=560元、營養費15*60=900元、護理費60*60=3600元、誤工費3200*5=16000元、殘疾賠償金34346*20*0.2=137384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3476*9*0.2*0.5=21128.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1500元由某某財保公司在交強險責任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由某某財保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中賠付,不足部分由王某乙與某某公司承擔,王某乙墊付的費用在本案中一并處理。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乙辯稱,蘇B*****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實際車主系王某乙,掛靠在某某公司,肇事駕駛員張某系王某乙雇傭的駕駛員。對事故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因肇事車輛在某某財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應由某某財保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賠償責任,不同意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任何賠償費用,在本次事故中墊付29020.97元醫療費及495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對事故責任認定沒有異議,由張某駕駛的蘇B*****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實際車主是王某乙,應由某某財保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責任,不同意承擔任何賠償費用。
被告某某財保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真實性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肇事車輛蘇B*****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愿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醫療費部分要求扣除15%的非醫保用藥,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和鑒定費。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17日20時05分許,張某駕駛車牌號碼為蘇B*****的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鳳翔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西漳路口北側路段時,追尾撞擊前方王某甲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的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普通正三輪摩托車(車上乘坐吳某)后面搭載著人力三輪車,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王某甲和吳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王某甲住院治療28天,花去醫療費39020.97元。事故發生后王某乙墊付給王某甲醫療費29020.97元,并支付了住院期間的護理費495元。該起事故經無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惠山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甲、吳某不負事故責任。蘇B*****的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的實際車主為王某乙,該車掛靠在某某公司經營使用。該車在某某財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訴訟中,王某甲撤回對張某的起訴,王某乙主動作為被告參加本案訴訟。
另查明,王某甲與吳某系夫妻關系,2006年5月17日生育兒子王金鵬,出生日期為2006年5月17日,王某甲夫妻長期租房居住在無錫市惠山區長安街道**社區村*里**號。
審理中,經王某甲申請委托無錫市中西醫結合醫院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王某甲的致殘程度評定為九級,誤工期評定為150日,營養期60日,護理期60日。鑒定費用2520元由王某甲支付.根據王某甲的醫療情況及鑒定結果,某某財保公司認可醫療費39020.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天*18元=504元,營養費60天*15元=900元,護理費60天*60元=3600元,殘疾賠償金34346元*20年*0.2=137384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3476元*9年*0.2*0.5=21128.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500元。王某甲對此沒有異議。某某財保公司對王某甲主張的誤工費3200*5=16000元,因王某甲未提供務工合同及實際工資發放的依據,故不同意王某甲按月收入3200元主張誤工費,認為應按照無錫市最低工資標準1630元/月計算誤工費為1630元*5個月=8150元。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保單、病歷、出院記錄、醫藥費發票、用藥清單、掛靠協議、戶口簿、出生證明、租住地社區證明、鑒定報告、調查筆錄、當事人陳述及開庭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按照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過錯程度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交警部門所做的事故認定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本次事故認定張某駕駛機動車負全部責任,王某甲駕駛的機動車不負事故責任。應由張某駕駛的機動車方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雙方對醫療費39020.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天*18元=504元,營養費60天*15元=900元,護理費60天*60元=3600元,殘疾賠償金34346元*20年*0.2=137384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3476元*9年*0.2*0.5=21128.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500元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王某甲主張月收入3200元/月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其誤工費應按無錫市最低工資標準1630元/月計算誤工費為1630元*5個月=8150元。認定事故造成王某甲損失為221187.37元。蘇B*****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某某財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某某財保公司應賠償120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由某某財保公司根據其被保險車輛在事故中的責任,在商業險部分予以賠償。某某財保公司提出扣除非醫保用藥,未能提供相關依據,且未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非醫保用藥的替代藥品等證據,故本院不予采信。某某財保公司應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101187.37元。案件受理費及鑒定費用應由賠償責任方按賠償責任比例承擔。王某乙所墊付給王某甲的醫療費、護理費合計29515.97元,王某乙要求返還,王某甲也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某某財保公司共計賠償221187.37元,其中191671.4元支付給王某甲,29515.97元支付給王某乙。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人保公司應賠付王某甲醫療費39020.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4元、營養費900元、護理費3600元、誤工費8150元、殘疾賠償金137384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1128.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500元,合計221187.37元,其中191671.4元支付給王某甲;29515.97元支付給王某乙,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元、鑒定費2520元,合計3020元,由某某財保公司承擔,某某財保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其應負擔的部分直接支付給王某甲。該款已由王某甲墊付,某某財保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逕付給王某甲。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 判 長 崔 健
人民陪審員 吳介南
人民陪審員 鄒素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梁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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