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與石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1閱讀量:(1153)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鄂0281民初1749號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陳敬義,黃石市磁湖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石某甲。
委托代理人:朱國棟,湖北維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與被告石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向學文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敬義、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國棟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石某甲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我與被告于2013年通過”****”網站聊天相識后自由戀愛,年月日草率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石某乙。孩子出生后,一直由我照顧,被告既不過問,也不關心,且常因家庭生活瑣事與我爭吵,嚴重影響了夫妻感情。為了緩解生活壓力和夫妻矛盾,我與被告于2015年7月協商一致后,到我父母在黃石的住房附近租房居住,依賴我父母照顧小孩。但被告對我父母極不尊重,導致我倆夫妻感情出現裂痕。特別是2016年3月28日,小孩患住院治療,被告僅給付1500元后,將自己的衣物拿回大冶獨自居住。故我訴來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子石某乙由我撫養,由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小孩18周歲為止。
被告石某甲辯稱,我與原告通過網絡相識并自由戀愛,交往半年后舉行婚禮,相互感情一直較好。年月日生育一子,全家都很高興。婚后,因原告生活家務不會做,對婆媳關系處理不當,常與我及父母吵鬧。我一邊辛苦工作賺錢養家,一邊頂著壓力積極協調家庭關系。2015年7月,原告要求回黃石娘家居住,我為維護家庭完整,被迫同意與原告一起到黃石居住。但原告娘家房屋只有40多平方米,我不得不在外租房安排一家人居住,我每月除支付房租外,另向原告和岳母各支付1000元生活費。我與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初通過婚戀網相識并自由戀愛,年月日領取了結婚證。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石某乙。2015年7月,被告應原告要求到黃石原告娘家附近租房居住。2016年3月底,倆人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現原告訴來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結婚,并生育一子,可見原、被告有一定的婚姻基礎。但夫妻之間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難以避免,只要雙方多加強溝通,相互理解包容,夫妻關系是可以和好的。現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李某與被告石某甲離婚。
本案受理費10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團城山支行,戶名: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18***。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向學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 鄧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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