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林某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2閱讀量:(3171)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鄂大冶刑初字第00531號
公訴機關: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農民。2015年6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F羈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辯護人:石義銀,湖北維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大冶市人民檢察院以冶檢公訴刑訴(2015)4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小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及其辯護人石義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大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林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勁牌有限公司許可,非法制造、銷售假冒的25000個中國勁酒瓶蓋、25000套中國勁酒標識、1200個中國勁酒外包裝給王某(已判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
被告人林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辯護人石義銀提出,認罪;初犯。請求對被告人林某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林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勁牌有限公司許可,非法制造、銷售假冒的25000個中國勁酒瓶蓋、25000套中國勁酒標識、1200個中國勁酒外包裝給王某,非法經營數額達2萬余元。
歸案后,被告人林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戶籍證明、歸案情況說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等書證;檢驗報告、鑒定報告;假冒勁酒瓶蓋、商標標識、外包裝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證人王某等人的證言及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偽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歸案后,被告人林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石義銀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六月六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五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長青
人民陪審員 劉瓊青
人民陪審員 祁國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彭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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