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程某某與郭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2閱讀量:(1405)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濟陽民初字第1371號
原告: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廣饒縣。
委托代理人:郝玉民,山東魯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濟陽縣。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原告程某某與被告郭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郝玉民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郭某某、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程某某訴稱:2013年1月17日,被告郭某某因家中急事向原告程某某借款100萬元,原告委托張凱分兩次將100萬元轉至擔保人王某某名下,被告郭某某給原告出具了借條,被告王某某在擔保人處簽名。借條約定:今借現金壹佰萬元整(¥1000000.00),利率天1‰,還款期限2013年1月27日前。被告王某某對該筆借款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按擔保法應依法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被告在借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償還。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0000元(以100萬元為基數,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13年1月27日止,按每天利率1‰計算),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王某某、郭某某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被告郭某某向原告程某某借款100萬元,被告王某某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兩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條今借現金壹佰萬元整(¥1000000.00),利率天1‰,還款期限2013年1月27日前。借款人:郭某某擔保人:王某某2013.1.17日”,兩被告分別在該借條上借款人和擔保人處簽名。同日,原告程某某根據被告郭某某的要求,委托張凱分兩次共向被告王某某轉賬100萬元。原告給付被告郭某某該筆借款后,兩被告至今未償還原告,為此,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借條一份、網銀交易查詢明細、證人張某的證言、東營市公安局河口分局詢問筆錄一份及本案開庭筆錄在案為憑,以上證據經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并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本案中,被告郭某某、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證據未提出答辯意見,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內向本院提出反駁證據,故本院視為自愿放棄相關權利。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原告程某某與被告郭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有借條及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為證,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借款到期后,被告郭某某應當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故原告程某某要求被告郭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利息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雙方約定的借款利息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支持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被告王某某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雙方對保證方式未作約定,依法視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保證期間為2013年1月28日至2013年7月28日,原告程某某無證據證實其在保證期間內向被告王某某主張權利,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程某某借款本金100萬元;
二、被告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程某某借款利息(以100萬元為基數,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13年1月27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三、駁回原告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收取13890元、公告費800元,由原告程某某負擔案件受理費30元,由被告郭某某負擔案件受理費13860元、公告費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善榮
審 判 員 梁 猛
人民陪審員 羅明勝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張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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