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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3)濱中民四終字第23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省博興縣陳戶鎮某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京博以北**米)。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樹進,山東東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馬某某,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初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柳洪廣,山東齊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山東省博興縣陳戶鎮某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博興縣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7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山東省博興縣陳戶鎮某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樹進、被上訴人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柳洪廣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原判程序嚴重違法,決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博興縣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798號民事判決;
二、發回博興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張英波
代理審判員 高立俊
代理審判員 王正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徐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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