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甲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2閱讀量:(1887)
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232號
公訴機:關湛江市霞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甲,女。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2月19日被羈押,同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現押于湛江市坡頭區看守所。
辯護人:陳斯明,廣東國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湛江市霞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霞檢訴刑訴[2015]2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甲犯詐騙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蔡某、被告人吳某甲及其辯護人陳斯明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6月至同年11月期間,被告人吳某甲使用一份偽造的寫有廣州市海珠區工業大道XX路XX花園E幢XX房,編號是粵房地權廣字第27NNNN63號的房產證作為抵押物來騙取被害人吳某某的信任,同時又以高利息為誘餌,分別于2012年7月24日、9月29日、10月25日、10月26日、11月2日、11月7日、11月17日立據共向被害人借款人民幣1420000元,扣除利息后,被害人實際交付人民幣1178000元給被告人吳某甲。吳某甲詐騙得手后,將贓款用于賭博并揮霍一空。2015年2月19日吳某甲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
以上事實,被告人吳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吳某甲的供述及辯解,借據、房產證照片辨認筆錄,辯認筆錄,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對湛霞公調證字[2013]20號《調取證據通知書》的復函”,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到案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被害人人民幣1178000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甲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吳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辯護人提出被害人曾向被告人借款人民幣200000元,犯罪金額應減除200000元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害人向被告人借款系雙方合法借貸關系,屬于民事行為,不應在犯罪金額中扣減,對辯護人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認罪態度好,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吳某甲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9日至2026年2月18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付蘭
審 判 員 陳 麗
人民陪審員 張 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陳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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