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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都大民初字第0177號
原告:劉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吳廷洪、陸永飛,江蘇法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韋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仇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居民,系韋某親戚。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蘇省鹽城市**路*號。
負責人:沃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鮑宇梁,江蘇騰飛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韋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吳廷洪、被告韋某的委托代理人仇某某、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鮑宇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3年12月25日,韋某駕駛車號為蘇J*****號小型轎車與劉某某駕駛后載周某某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劉某某受傷。現要求韋某、某保險公司賠償交通費、誤工費等合計23021.92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韋某辯稱:交通事故和保險事實均不錯,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交通事故和保險事實均不錯,愿意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8時45分左右,韋某駕駛車號為蘇J*****號小型轎車與劉某某駕駛后載周某某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劉某某、周某某受傷。該事故經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六大隊認定(第00662**號事故認定書),雙方責任為: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周某某無責任。劉某某在事故發生后,到鹽城市某某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4日止。經本院委托,鹽城市第四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鹽市四院司鑒(2014)法臨鑒字第1220號法醫學鑒定書,鑒定意見為:劉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大腿挫傷、左膝內側半月板損傷、左膝關節積液。建議誤工期限90日為宜;護理期限60日(1人護理);營養期限60日。事故發生后,韋某向原告賠付了3356.8元,劉某某主張的車損亦已經賠付,韋某先行賠付的費用在劉某某主張的范圍之內。
另查明:韋某為其所有的蘇J*****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500000元,不計免賠),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劉某某放棄在交強險中要求賠償醫療費用,自愿對醫療費用限額內部分由周某某先行受償。劉某某為主張權利,遂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劉某某提供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身份證復印件、醫療費用票據、門診病歷、診斷證明書、住院記錄、出院記錄、用藥清單、影像報告單、退休證、韋某的駕駛證和行駛證復印件、保單、電動車施救費發票、鹽城市金一機械廠的證明、營業執照、司法鑒定報告,韋某提交的醫療費發票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身體造成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事實和保險事實無異議,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無過錯的賠償責任,超出的部分按過錯責任原則進行承擔?;陧f某為蘇J*****號轎車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故超出交強險限額應由韋某承擔的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韋某在本案中請求對其墊付的費用一并處理,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現對劉某某主張的賠償項目及標準分別認定如下:
1、醫療費4715.42元。該費用為劉某某在醫院治療產生的醫療費用,均為據實發生,本院對該項目予以認定。某保險公司對該項目認為應扣除15%的非醫保用藥,該主張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2、住院伙食補助費162元。劉某某的該主張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定。
3、營養費540元。韋某、某保險公司對(2014)法臨鑒字第1220號法醫學鑒定書不予認可,認為鑒定結論中的誤工、護理、營養期限過長,本院對照《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第10.4條關節韌帶損傷的誤工期限之規定,并結合劉某某的傷情未構成傷殘,以及治療恢復情況,認為該鑒定結論中關于劉某某的誤工、護理、營養期限偏長,本院分別認為70日、30日、30日。據此,本院對營養費認定為270元。
上述三項合計5147.42元。劉某某自愿放棄在交強險中要求賠償醫療費用,對醫療費用限額內部分由周某某先行受償。故本案醫療費用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付。
4、誤工費9000元。韋某、某保險公司認為劉某某年齡已經達到退休年齡,故不應有誤工費用這一項目。本院認為劉某某雖然退休,年齡屆滿60周歲,但其被鹽城市金一機械廠聘用,故仍存在誤工損失。
韋某、某保險公司對劉某某的戶口性質有異議,并對誤工期限有異議。本院認為劉某某提交了公安機關證明,能夠證實其戶口性質以前為非農業戶口,現在統稱為家庭戶口,故本院對劉某某的該項目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劉某某主張誤工費標準為每日100元,但其在庭審中自愿按照鹽城市金一機械廠出具的證明上月工資1800元為標準計算為每日60元,該主張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對誤工期限同上述分析,并對該項目認定為4200元。
5、護理費6000元。韋某、某保險公司認為該項目的標準過高、護理期限過長。本院認為,劉某某未能對其主張的護理費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此認定為每天60元。對護理期限同上述分析,并對該項目認定為1800元。
6、財產損失1000元。某保險公司對該項目已經賠付,劉某某不再主張。
7、交通費1000元。韋某、某保險公司認為該項目由法院認定,本院結合劉某某的就醫次數、距醫院路程等,對該項目認定為100元。
上述4-9項合計6100元,結合同起事故傷者周某某的賠償金額均在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應由某保險公司進行賠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償付原告劉某某誤工費、護理費等合計人民幣61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劉某某5147.42元。上述款項中的7890.62元直接匯至劉某某的銀行賬戶,開戶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號:62***90,戶主:劉某某;其余3356.8元直接匯至韋某的銀行賬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卡號:62***19,戶主:韋某。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鑒定費604.5元,合計1004.5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304.5元,韋某負擔7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匯款戶名:鹽城市財政局,開戶行:鹽城市農行中匯支行營業部,賬號:40***21)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 判 長 朱文峰
代理審判員 孫偉為
人民陪審員 施玉昌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郁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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