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韋某某與陶某離婚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2閱讀量:(1285)
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射興民初字第0575號
原告:韋某。
委托代理人:高文富,江蘇三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陶某。
委托代理人:陸永飛,江蘇法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韋某訴被告陶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胡井文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文富、被告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陸永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韋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不久便發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經親友、村干部多次勸和未果,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
被告陶某辯稱:原告訴稱不實,雙方婚前基礎良好,婚后感情較好。因在孩子撫養照料方式上原告父母與被告發生矛盾,被告為了更好照顧小孩故回娘家生活。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年*月**日登記結婚,2012年10月18日生一男孩韋某甲。雙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遂向本院起訴要求離婚。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及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望雙方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韋某與被告陶某之婚姻不準離異。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及賬號:收款人全稱,鹽城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開戶行,江蘇省鹽城市農業銀行中匯支行,帳號40010104022***。
審判員 胡井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陳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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