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鄧某某、符某某犯故意殺人罪一案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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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5)信刑初字第11號
公訴機關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某,女,出生于河南省淮濱縣,漢族,住淮濱縣,系被害人丁某某之母。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符某某,女,出生于河南省淮濱縣,漢族,住址同上,曾系被害人丁某某之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某輝,男,出生于河南省淮濱縣,漢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丁某某之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某蘭,女,出生于河南省淮濱縣,漢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丁某某之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某某,女,出于河南省淮濱縣,漢族,住河南省淮濱縣。曾系被害人張某某之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男,出生于河南省淮濱縣,漢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張某某長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成,男,出生于河南省淮濱縣,漢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張某某次子。
被告人鄧某某,男,出生于河南省淮濱縣,漢族,住淮濱縣。曾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7月10日被淮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07年1月13日被淮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2月15日被淮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日被釋放,2008年2月13日被解除取保候審;因本案涉嫌故意殺人犯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分局瓜瀝派出所民警抓獲,2014年1月7日被淮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0日經淮濱縣檢察院批準,次日被淮濱縣公安局逮捕。現羈押于淮濱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符家亮,河南文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符某友,男,出生于河南省淮濱縣,漢族,住淮濱縣。因本案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05年12月29日被淮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06年12月28日被解除取保候審;因本案涉嫌故意殺人犯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尉犁縣公安局民警抓獲,于2014年4月18日被淮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29日經淮濱縣檢察院批準,次日被淮濱縣公安局逮捕。現羈押于淮濱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振林,河南正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檢察院以信檢刑訴(2014)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某、符某友犯故意殺人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某、符某某、丁某輝、丁某蘭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某某、張某、張某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宏偉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符某某、徐某某、張某成,被告人鄧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符家亮、被告人符某友及其辯護人王振林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8年,被告人鄧某某、符某友以及張某強(已判刑)均受雇于在淮濱縣期思鎮**湖水庫承包養魚的劉某旭、劉某東父子,負責巡護魚。同年12月25日23時許,被告人鄧某某、符某友伙同張國強駕船在庫內巡護魚時發現有人駕船偷魚,遂用隨船攜帶的鋼管、船槳等器械毆打,致使被害人張某兵、張某某、丁某啟的船被打翻,三被害人落入湖中掙扎并喊“救命”。張某強、鄧某某、符某友見狀,未對三人實施救助,卻徑直駕船逃離現場。后張應兵被救起,丁某某、張某某的尸體被打撈上岸。經法醫鑒定:丁某某系生前頭部受到外傷后溺水窒息死亡;張某兵損傷為輕微傷。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等鑒定意見,證人章某、王某林、任某玉等人證言,被告人鄧某某、符某友和同案人張某強的供述與辯解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鄧某某、符某友伙同他人持械毆打致被害人落入水中,有救助義務而不予施救,導致兩人死亡,一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某、符某某、丁某輝、丁某蘭稱:1、要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鄧某某、符某友死刑;2、被告人鄧某某、符某友賠償四原告人經濟損失392212.87元,包括:死亡賠償金169506.80元,丁某輝撫養費45021.84元,丁某蘭撫養費50649.57元,黃某某贍養費7034.60元,安葬費20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某某、張某、張某成稱:1、要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鄧某某、符某友死刑;2、被告人鄧某某、符某友賠償三原告人經濟損失331273.83元,包括:死亡賠償金108407.90元,張某撫養費54011.15元,張某成撫養費53854.78元,安葬費15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
被告人鄧某某辯稱:其沒有參與打人。
辯護人符家亮辯護稱:被告人鄧某某沒有打人,本案中系從犯;鄧某某乘船到案發地點的目的是因受雇于劉氏父子履行巡湖護魚職責,對被害人沒有施救是出于自保心態、避免和偷魚人糾纏而離開現場,不具有犯罪故意;鄧某某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系坦白,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符某友辯稱:其沒有參與打人。
辯護人王振林辯護稱:1、符某友并沒有參與打被害人,在本案中只是劃船,起輔助作用,是從犯;2、當時天黑霧大,符某友又急于劃船,不具有犯罪的故意。3、符某友有投案自首情節;4、被害人偷魚屬違法行為,被告人給他人打工,履行看護魚的職責,被害人有過錯。應當對被告人符某友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1998年,被告人鄧某某、符某友以及張某強(已判刑)均受雇于在淮濱縣期思鎮**湖水庫承包養魚的劉某旭、劉某東父子,負責巡護魚。1998年12月25日夜晚23時許,張某某、丁某某、張應兵、章林、王杰林、任緒玉、張任偉、周建等人相約到期思鎮兔子湖水庫捕魚。被告人鄧某某伙同張某強(已判決)乘坐被告人符某友駕駛的船只在庫內巡護時發現張某兵等人駕船偷魚,遂駕船驅趕并用隨船攜帶的鋼管、船槳等器械毆打捕魚者,致使被害人張某兵、張某某、丁某啟的船被打翻,三被害人落入湖中掙扎并喊“救命”。張某強、鄧某某、符某友見狀,未對三人實施救助,卻徑直駕船逃離現場。后張應兵受傷落水被救起,丁某某頭部受到外傷后溺水窒息死亡,張某某溺水窒息死亡。2005年12月29日,被告人符某友主動到淮濱縣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鄧某某、符某友以及同案犯張某強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某、符某某、丁某輝、丁某蘭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79950.75元,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某某,張某、張某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4830.93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一)書證
1、戶籍證明、張莊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證實:被告人鄧某某、符某友自然人的基本情況。被害人張某某、丁某某(曾用名丁煥啟)個人基本情況,于1998年12月死亡,戶口已注銷。
2、(1993)淮法刑初字第005號刑事判決書證實:1993年7月10日,淮濱縣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處鄧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3、《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證實:陳某民于1998年12月25日報案稱1998年12月25日杜某金、吳某國等人在××湖水庫巡湖期間,發現有人偷魚,遂上前追逐,致使偷魚的人落水死亡。1998年12月26日淮濱縣公安局以過失致人死亡立案偵查。
4、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信刑初字第8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三終字第00154號刑事裁定書證實:同案犯張某強因本案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5、抓獲經過證實:2013年12月31日21時10分,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瓜瀝派出所民警接蕭山公安分局指揮中心指令,發現在逃人員鄧某某居住在蕭山區**鎮**村的出租房里,瓜瀝派出所民警樓某煒、趙某出警將鄧某某抓獲。2014年3月26日尉犁縣公安局將上網追逃的犯罪嫌疑人符某友抓獲。
(二)現場勘驗、檢查等筆錄、現場平面示意圖及照片證實:
案發現場位于期思鎮**湖中,**湖北是大堤,西側是張莊鄉**村夏營隊,大堤東側路南湖旁是承包湖者劉某東的兩層樓,路北是**鎮水管站,大堤西側是排澇站。在排澇站南40米湖西側8米處有濕衣服十余件,蘭塑料雨衣件,旁邊有四處麻桿燃燒后的灰燼,從此處往西200米是夏營和椿樹寨子隊。在夏營隊南200米稻田里有一死者,男,鋪蓋有被子四周有燃燒的灰燼,下身只穿一條內褲頭,身上別無其他衣服。
在**湖中靠西側有兩只兩頭尖的小船,船上有漁網,其中一條船邊掉一塊板,在湖南側,有一只翻了的小船,經擴大范圍勘查,在湖南的一只鐵船內有一根鐵棍。
(三)鑒定意見
(1)淮公刑技字(98)第11號刑事技術鑒定書證實:檢查所見:死者丁某某,尸僵存在,尸斑位于兩下肢,呈淡紅色,兩眼閉合,眼瞼結合膜有散在出血點,口閉合,上下牙齒緊閉,品鼻腔溢有白色小泡沫,兩上肢稍屈,兩手半握,左手食指背側有一斜形傷口,長2CM,頭頂部有多處皮膚裂傷,最大傷為10×3CM,前額部有一橫形傷口,長4CM,右眉部有一斜形傷口,長6CM,上左門牙右1、2切牙斷損,右下唇內粘膜破損3×2CM,下頜部有一斜形傷口,長2CM;冠狀切開頭皮,左顳部頭皮下出血2×1.5CM,頂部頭皮下出血8.5×2.5CM,鋸除顱骨,大腦表面水腫,頂葉有腦挫傷伴少量出血。正中線打開胸腔,肺漿膜下有片狀出血,心臟表面有少量出血點。分析說明:1、尸體頭部、面部、手部損傷及頭皮下出血,腦頂葉挫傷為生前傷。2、眼瞼結膜出血、肺漿膜下片狀出血、心臟表面出血點,尸斑淡紅,口鼻腔溢有白色蕈形泡沫,系為溺水死亡尸體之主要特征。結論:丁煥啟系由于生前頭部受到外傷后溺水窒息死亡。
(2)淮濱縣公安局法醫臨床學鑒定書證實:被鑒定人張應彬頭部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四)證人證言
1、證人章某證言:1998年12月25日夜10點多,他和本隊的張某剛、張某偉、任某富、張某兵、張某某六個人一起到**湖里去打魚,一人劃了一個小筏子,用絲網逮魚。十一點多的時候,到大壩南距大壩有一百多米的地方,碰著巡湖看魚的人開著一個大木船,船上大約有三四個人,先追上張某兵,其中一個人對著張某兵的頭部打一棍,把張某兵打翻到水里,然后張某兵喊救命。張某某和丁某啟趕到張某兵落水的地方。又看見一個人用棍對張某某的頭打了一棍,把張某某打落水了。這時丁某啟想跑,被一人舉棍從背后打到水里。
2、證人王某林證言:1998年12月25日晚上七、八點鐘,他和任某玉扛著小船去偷魚,等到大概到十點多鐘,已經有人下湖偷魚了,但是因為當晚霧比較大,看不見人可以聽到說話。正在湖邊下網逮魚時,聽見湖中間有人喊:“快跑!看湖的人來啦!”然后就聽見打船的聲音,聽到兩個人對話說,“打住沒?”、“打住啦”。接著就聽見湖中有人喊救命。他倆就順著聲音劃去,到離岸大概有一百多米的地方我看見湖面上有三條小船漂著,其中有兩條小船的船梆上各扒著一個人,另一個小船上沒人。他和某玉將其中一個扒在船上的人拉上岸,看到是張某兵。其他人把另一個扒船上的人也撈上來,看到是張某某,當時張某某還能說話,聽別人說張某某是天亮時死的。
3、證人任某玉證言:那天晚上(1998年12月25日),他和王某林去**湖偷點魚吃,因為快過年了,大概十一、二點鐘,他倆一人挑了一個小船,帶著絲網子。走到**湖聽見東邊有逮魚的,看不見人,因為霧很大。他倆就在湖邊下網逮魚,就聽見湖中打了起來,是打船的聲音,并且有人說,“扎住沒?”“扎住啦”。接著聽見湖中有人喊救命。他倆就劃船順著喊救命的聲音劃去。劃到地點后看見有三條小船,其中有兩條小船上每船有一個人扒著船梆,人都在水里,另一個船沒人。上前看是椿樹寨的張某某和張某兵。他們倆把張某某拉到湖邊,把張某某拉上來。走到半路時,看見有船又劃過去救張某某了,后來張某某還是淹死了。張某某和張某某不知道他倆的學名,平時都喊他們的小名。第二天他又去打撈丁某某。
4、證人周某證言:昨天(1998年12月25日)夜里十一點鐘左右,他聽到**湖邊有人叫救命。當時霧很大,什么也看不清,他劃船到人叫喚的地點,發現有一個人在扒著另外一條船,聽聲音是**寨隊張某某,張某某說他被搗掉水里了,他讓張某某扒著他的船,一手抓著張某某,一手劃船,把張某某帶到湖邊,來的人一塊把張某某抬上來,這時張某某就一直不說話,后來就不中了。在救張某某時,其它人就在救張某兵了。聽群眾議論還有一個沒找到是**村*營的丁某某。
5、證人張某偉證言:1998年12月25日晚上他和張某兵、周某一起去兔子湖去偷魚,一起去的還有丁某啟、張某某、張某剛、任某胡他們,一人一條小船。當晚10點多鐘,天很黑,很大的霧,他們在湖中間下網,五米之外根本看不到人,他跟周某南邊一點,其他人都分散開了。在捕魚時聽見北邊一點有打船、砸船的聲音,有人被打的喊叫聲,就想著是有巡湖的人來了,就趕緊劃到岸邊就帶著船回家了。
6、證人吳某國(巡湖的人)證言:平時他、杜某金、小符(淮濱人),張某強(漢口人)巡湖,他和杜某金坐一條船,張某強和小符一條船,昨天(1998年12月25日)晚上十點鐘左右,張某強喊他們起來巡邏,張某強的船上有鐵管子,五尺長、大拇指粗,還有十幾個小磚頭放在船倉里,小符劃船。從島上出發向西南劃,大概離島有300米左右兩條船分開的,分開后劃了有200米,聽到有劃水聲,并聽到有人喊“迷失方向沒有”,他和杜某金聽了就轉船頭往回走,一直沒有遇到偷魚的和張某強,因為聽到劃水聲很多,估計偷魚的很多,就撤回去,結果迷了方向,到凌晨2點才回到島上,從巡湖分開后到早上一直沒見到張某強。張某強船上帶的鐵管,他親眼看到的。
7、證人杜某金(巡湖的人)證言:大概是十月份才開始給劉某旭看魚塘的,在**湖看魚塘的有老吳、強強、老九和他。老九姓符,家住北崗**村;強強姓張,家在武漢住。昨天晚上強強對他們說:今天夜里有偷魚的,我們夜里去逮。他們聽見有偷魚的就向前追,一會他和老吳的船就與強強和老九的船走散了,他們迷了到處劃,他知道強強帶有一把匕首。他和老吳只是聽見有偷魚的,沒有看見。他們的兩條船都是木船。在水庫上聽到一個人喊救命,從聲音上聽到很遠,聽不清是誰的聲音,怕偷魚的打人,不敢去。強強的船上可能有2條鐵棍,臨走時強強叫帶著的。
8、證人劉某東(**湖承包人)證言:97年9月份承包**湖水庫,1998年12月26日凌晨兩點左右,他在屋里睡覺,來了十幾個群眾說有三個人逮魚掉到湖里,要求他和看湖的人聯系。他讓吳某忠和那些群眾一塊到湖上看看,吳某忠和那些人去后又回來說霧太大看不清。他向公安局報警,公安局的人就來啦。昨天晚上在湖上看魚的有鄧某忠,家住**村;杜某金,具體是那里人他不知道;張某強,住武漢江岸區;符小九,學名不詳,住淮濱縣城關鎮;吳某國,住武漢市。詳細住址不清楚。
9、證人徐某某證言:她丈夫張某某,前天晚上(1998年12月25日)吃了晚飯,挑著俺家的小木船和一條網出去逮魚。夜晚12點多時,有一個夏營隊的人來俺家說張某某被打壞了,說罷就走了,聽說后,等天亮時候,她自己來到夏營隊附近的水庫邊上,看見張某某在地上躺著,去到時他已經沒氣了,不能說話了。
(五)被害人張某應兵陳述:昨天(1998年12月25日)下午,莊上的年青人在一塊玩說今晚去水庫逮魚。吃罷晚飯后,他挑著自家的小船就來到水庫旁邊的路頭。一會,到的有本莊的張某剛、張某偉、任某胡、章某、丁某然、張某某,其中丁某然徐營村*營隊人,每人帶的有一條船。大約夜晚十點鐘左右,每個人都在水庫里下一道漁網,數他跑的最遠,霧又大,他的船開始在水上轉圈了,就接二連三的喊救命。大約有二十分鐘,丁某然、張某某、任某胡,另外有兩個外隊的人擺著船去救他。在喊救命的同時,水庫上有看魚的人也聽見他喊救命,看魚人劃著一只大木船過來,船上不是四個人就是五個人,對方喊著打,靠近他們就用鐵棍打,先打的是誰不知道,他被鐵棍打入水中,打的是頭部,對方用磚頭砸他一下,把他打進水后,他鉆進他的小船下面。對方又去打其他人。對方走了以后,看見還有一個船在旁邊,船上人被打進水里,這條船是丁某然的船,看不見丁某然,另外聽見張某某喊救命,喊了幾聲就聽不到什么動靜了。其頭上的傷看不清是誰打的,不是“梁”打的,就是“強”打的,聽見他倆的聲音了,他倆都喊道“狠狠地打”。看見船上有3個人,其中2個人拿著棍,還有人喊到朝前擺擺,估計還有一個人在擺船。當時看不清,聽見“梁”的聲音說“打”,梁叫“鄧某某”,他跟鄧某某比較熟,鄧的聲音他能聽出來。那天巡湖的船是個木船,也是個擺船,聽說符某友擺的船,他平時就是擺船的。
(六)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1、同案犯張某強供述:小名叫“強強”。1998年受雇于劉某東他和鄧某某、老九巡湖護魚。劉某東和他父親劉某旭當時在淮濱**湖承包魚塘。鄧某某、老九都是淮濱人,老九姓符。具體時間我記不住了,那時天氣很冷了,出事那天是晚上,他們三個在一條船上巡湖,他在船的中央,鄧德忠和老九在船的兩頭。湖面上霧很大。晚上十一點鐘左右,他們大約到了湖中間就聽見有偷魚的人說話,聽起來偷魚的人很多,就慢慢的靠近,將一個人打掉水里了,沒有再管那個人的事了。打那個人的鋼管是巡湖前就放在船上的,總共兩根,為的就是碰見偷魚的防備用的,兩根鋼管都有一米多長,跑的時候是他讓把鋼管丟進水里了。那人掉水里,就沒有看見他了,天很冷,他們都沒有管他。
2、被告人鄧某某的供述:他又叫鄧德忠,小名“小梁”。因為1998年**湖死人的事被帶到刑警隊,當時**湖被湖北武漢的劉某旭承包養魚,他、強強、老九、杜某金、老吳是給劉某旭巡湖的,防止別人偷魚,1998年年底的時候,天氣冷得很,那天晚上他和強強、老九、杜某金、老吳分別坐兩艘船巡湖,他和強強、老九一條船。那天晚上霧很大,在湖中啥也看不見,他和強強、老九這條船巡湖時,碰見幾個偷魚的船。他們聽見偷魚的人比較多,沒敢正面上去,想從旁邊繞過去,偷魚的人可能也聽見他們了,用磚頭往他們船上砸,他在船頭,強在中間,老九在船尾拿槳劃船往回跑。強強在船里找了根鋼管拿在手里,突然來了一個小船,船上有一個人,這個人在船靠近他們的船時,用手扒著他們船的中間,把船扒得亂晃。強強用鋼管和那個扒船的人打了起來,用鋼管對那個人的頭和手猛打,將那個人打掉水里去了。他們見人掉水里了,就拼命劃船走,老九在后面劃船,大約走了一個多小時才見到岸。上去之后,強強說“快走,那個掉水的人可能不中了。”他們的船是條木船,有四、五米長,寬有一米多。強強手里的鋼管,巡湖時船上都備有兩個鋼管,有一米多長。2007年1月4日他在浙江杭州蕭山區**鎮被當地派出所抓住的,當天下午關進當地看守所,2007年1月13日凌晨被帶回淮濱來。
3、被告人符某友供述:他小名叫老九。來投案自首。1998年11月份(農歷),夜里,他和鄧某某(小名“小梁”),強強(姓張,湖北武漢人)三人一條木船到湖面上巡邏,他負責擺船。在夜里十一點多的時候,湖面上霧很大,也搞不清楚船往哪個方向走,聽見強強說“有偷魚的”。然后就聽見離不遠的地方,有幾個人在罵著,緊接著聽見有人掉水的聲音,也有劃船跑的劃水聲音。這時,看見水里有個人出來,雙手抓住他們船中間船梆上。他怕這人把他們船弄翻了,就使勁往后劃船,強強就用船上備用的鋼管敲那人抓在船上的手,后來,強強好像是用手掰開那人的手,把他弄下水了。那人掉下水后也沒有吭了,他就一直往后劃船。到了岸上之后,鄧某某說:“回去給老板說一下”,意思是把今晚發生的事給老板匯報一下。強強說:“不能回去,你們回去,我不回去”。去巡邏時船上帶了兩根鋼管。霧大,沒看清偷魚的人,只看到扒在船上落水的那個人,聽見有人掉水的聲音,而且不止一個,覺得他們是一時緊張,船翻了。那落水的人扒在他們船上時沒救他,當時心里害怕,怕他把船弄翻了,就拼命的在船尾往后劃船。當時他在船尾劃船,鄧某某在船頭,鄧某某具體在干啥我沒看清。
上述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符某友伙同張某強(已判刑)在巡湖護魚過程中持械將被害人丁某啟、張某某、張某兵打入水中,負有救助義務而不予實施,對在嚴冬深夜受傷落于湖中的人可能會造成死亡結果持放任心理,且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輕微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持械毆打他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故鄧某某稱其沒有打人的辯解意見和其辯護人提出鄧某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符某友在共同犯罪中僅駕駛船只,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故符某友辯解“其沒有打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符某友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鄧某某的辯護人提出“鄧某某有坦白”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害人張應兵的陳述“聽到梁(鄧某某)、強(張某強)二人都喊狠狠地打,看到船上有三人,二人拿著棍”;鄧某某證實船上有三人,符某友在劃船。上述證據足以認定鄧某某持械毆打被害人,鄧某某到案后否認這一主要犯罪事實,不構成坦白,故此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符某友的辯護人提出“符某友系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符某友作案后外逃,于2005年12月29日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故此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鄧某某的辯護人和符某友的辯護人提出“鄧某某、符某友主觀上不具有殺人故意”的辯護意見,經查,有證人章林的證言、被害人張應兵的陳述、被告人鄧某某、符某友以及同案犯張國強的供述證實了在嚴冬深夜霧大的情況下,三被告人同乘一船在巡湖護漁過程中,將前來捕漁的被害人張某兵、丁某啟、張某某打入水中,明知三名被害人可能會被淹死,卻迅速逃離現場,未實施救助,鄧某某、符某友主觀上具有放任死亡結果發生的間接殺人故意。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鄧某某、符某友由于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某某、張某、張某成、黃某某、符某某、丁某輝、丁某蘭造成的物質損失與同案犯張國強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被告人鄧某某、符某友與同案犯張某強共同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某、符某某、丁某輝、丁某蘭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79950.75元(含原用工單位已代為賠償的60000元);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某某,張某、張某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4830.93元(含原用工單位已代位賠償的60000元)。
本案系因被告人鄧某某、符某友與同案犯張某強受雇他人在巡湖護漁的過程中發生,被害人有一定過錯;被告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并非積極追求該結果的發生,主觀惡性與其他有預謀的暴力殺人案件有所區別。鄧某某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符某友可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鄧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28年11月28日止)。
二、被告人符某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
三、被告人鄧某某、符某友與同案犯張某強(已判決)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某、符某某、丁某輝、丁某蘭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79950.75元(含原用工單位已代為賠償60000元);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某某、張某、張某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4830.93元(含原用工單位已代位賠償6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付清。
四、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某某、張某、張某成、黃某某、符某某、丁某輝、丁某蘭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張 杰
審 判 員 張同福
代理審判員 黃少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書 記 員 張貞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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