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8-12閱讀量:(1322)
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淮民初字第056號
原告張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住河南省淮濱縣。
委托代理人符家亮,系河南文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住河南省淮濱縣。
委托代理人余軍,系河南正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住河南省淮濱縣。
被告某運輸有限公司。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某某,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佩彪,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王某某、趙某某、安徽省阜陽市某運輸有限公司、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符家亮、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軍、被告趙某某、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佩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安徽省阜陽市某運輸有限公司經依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4年7月15日17時許,被告趙某某駕駛被告阜陽某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皖KJ****號重型自卸貨車由南向北行駛到淮濱縣鄧灣鄉**街十字路口處,由于觀察不周,操作不當,與由西向東行駛的原告乘坐的被告王某某駕駛的機動三輪車發生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被告趙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王某某負次要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經司法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被告王某某辯稱,我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可以承擔20%的次要責任。
被告趙某某辯稱,事故是事實,我給張某某墊付了10000元醫療費。
被告安徽省阜陽市某運輸有限公司未到庭,無答辯意見。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王佩彪答辯稱,1、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有保險,我公司愿意承擔相應合理的賠償責任。2、原告的醫療費扣除非醫保用藥,兩個受害人損失應按比例在交強險限額內分擔,原告未提供醫療費發票,無法確定數額。3、我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17時許,被告趙某某駕駛掛靠于被告阜陽某運輸有限公司的皖KJ****號重型自卸貨車由南向北行駛到淮濱縣鄧灣鄉**街十字路口處,由于觀察不周,操作不當,與由西向東行駛的被告王某某駕駛的機動三輪車發生相撞,造成被告王某某及乘坐人原告張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被告趙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王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張某某無責任。事發當日,原告張某某于事發當日入住淮濱縣**鎮衛生院住院治療,同年8月5日出院,住院治療費為14243.21元,當日轉入淮濱縣人民醫院繼續治療,同月13日出院,經核實住院治療費為14778.36元。2014年11月10日,原告經司法鑒定構成九級傷殘。被告王某某入住淮濱縣**鎮衛生院住院治療,同年9月12日出院。皖KJ****號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三者險(限額50萬不計免賠率)。被告趙某某墊付治療費10000元。
以上事實有如下當庭質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證實:1、淮濱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書一份2、被告財保公司機動車保險單、法人代表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信楚相司鑒所(2014)臨鑒字第098號鑒定意見書。3、住院費用證明、費用清單、診斷證明、鑒定費用票據、住院病歷、住、出院證。
本院認為,此次事故的過錯責任,淮濱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責任認定,雙方無異議,應作為賠償依據,本院予以確認。依照法律規定結合原告訴求認定張某某的損失有:醫療費29021.57元;誤工費因原告已66周歲,根據本地農村生產生活實際,酌定為3000元;護理費1943元(29天×6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70元(29天×30元);營養費870元(29天×30元);交通費票據無法核實,但實際發生,酌定為400元為宜;殘疾賠償金23730.95元(8475.34元×14年×20%);精神撫慰金10000元;合計69835.52元。以上損失,應由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事故車輛交強險限額范圍內預留份額先行賠付。交強險賠付后,損失數額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在商業三者險內按約賠付百分之七十的主要責任份額;被告王某某承擔百分之三十次要責任份額。原告鑒定費損失800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訴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中心支公司在皖KJ****號車輛投保的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44073.95元(醫療費5000元、誤工費3000元、護理費1943元、交通費400元、殘疾賠償金23730.95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
二、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中心支公司在皖KJ****號車輛投保的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18033.10元(剩余醫療費24021.5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70元、營養費870元合計數額的百分之七十)。
三、被告王某某賠付原告張某某7728.47元(剩余醫療費24021.5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70元、營養費870元合計數額的百分之三十)。
四、被告趙某某負擔原告鑒定費損失800元,原告在得到保險賠付后退還被告趙某某的多余墊付款9200元。
以上判決的金錢給付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61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130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56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錦
人民陪審員 雷建萍
人民陪審員 熊志強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書 記 員 孫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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