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符某某訴被告劉某甲、閆某某、劉某乙婚約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2閱讀量:(1412)
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淮民初字第607號
原告符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符家亮,系河南文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甲,男。
被告閆某某,女,系劉某甲妻子
被告劉某乙,女,系劉某甲女兒。
原告符某某訴被告劉某甲、閆某某、劉某乙婚約財產糾紛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決定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符家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甲、閆某某、劉某乙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1年秋,原告之子符某甲與被告劉某乙經媒人牽線相識。不久雙方家庭確認了二人的婚約關系并準備定于農歷2012年8月24日舉行婚禮,后被告劉某甲、閆某某夫婦不允許其女劉某乙嫁于原告之子符某甲,雙方至今未舉行婚禮,且三被告不愿返還原告給付的彩禮錢。現起訴要求被告返還彩禮15200元及部分物品。
三被告未到庭。
原告為支持訴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河南文開律師事務所對媒人符某乙、楊某某調查筆錄一份,證明原告之子符某甲與劉某乙訂親,并給予被告見面禮2000元,下書子10001元、要人1000元及其他禮品物品。
經審理查明,2011年秋,經媒人符某乙、楊某某介紹,原告之子符某甲與被告劉某甲女兒劉某乙相識,二人確立婚約關系后,原告共給付被告彩禮有見面禮2000元,下書子10001元,要人1000元,及其他禮品物品,原、被告于2012年8月份解除婚約關系。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河南文開律師事務所對媒人符某乙、楊某某調查筆錄為證,可以認定。因被告只愿返還原告彩禮6000元,雙方未達成調解意見。
本院認為,原告之子符某甲與被告劉某乙經人介紹,雙方建立了婚約關系,其后原告給付被告劉某甲、閆某某、劉某乙共計彩禮款13001元。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返還彩禮,有媒人符某乙、楊某某的證言證實,足以證明原告給被告彩禮13001元。現被告劉某乙與原告之子符某甲解除婚約關系,按照法律規定,被告應當返還原告彩禮款。但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返還其他物品、禮品等,應視為贈與,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甲、閆某某、劉某乙于本判決生效五日內償付原告符進彩禮款13001元。
二、駁回原告符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劉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海
審 判 員 王俊杰
人民陪審員 趙 輝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書 記 員 孫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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