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濰坊某某車輛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5閱讀量:(1586)
濰坊市坊子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坊民初字第754號
原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無業。
委托代理人:李金剛,山東昌濰大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徐龍,山東昌濰大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濰坊某某車輛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某,濰坊某某車輛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濰坊某某車輛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1日、2013年1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金剛、徐龍、被告濰坊某某車輛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06年4月起,原告與被告建立勞動關系,原告在被告處從事重型車輛售后修理工作。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被告非法向原告收取押金3000元,扣押相關證件,無故克扣原告2013年5月份的全部工資3376元。原告不服坊子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請求依法判決1、自2013年6月1日下午起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2、被告足額支付原告2013年5月份的工資3376元;3、被告返還原告押金3000元;4、被告為原告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為原告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返還原告汽車修理行業中級技師資格證書。
被告濰坊某某車輛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辯稱,1、本案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原告應當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相反,原告在職期間拒絕辦理工作交接,無故曠工,并私自開設汽車維修門頭,同時到相同行業單位進行汽車維修,給被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2、被告從未收取原告的押金。3、原告所主張的中級技師資格證書被告并不知情。4、2013年5月份的工資是因原告無故曠工給被告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經被告研究決定做出對原告的處罰決定,并將該決定向原告本人宣讀,因此該工資不應當予以支付。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庭審中原、被告共同認可以下事實:2011年5月7日,原告李某某(作為合同乙方)與被告濰坊某某車輛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作為合同甲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11年5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乙方從事維修技工工作。原、被告約定工資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甲方要及時足額向原告支付勞動報酬,實行月工資制的,甲方必須于每月15日前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被告支付原告工資至2013年4月份,2013年5月份的工資未向原告支付,原告主張5月份的工資應為3376元。原告李某某在被告處工作至2013年6月1日上午,雙方未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手續。2013年6月3日,被告作出“關于對通用類維修組班長李某某擅自離職的處罰通報”,內容為:濰坊某服務站通用類維修班長李某某未按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職,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對其處罰通報如下:通用類維修班長李某某,在職期間由公司多次出資進行技術培訓,但該員工作為班長不但未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反而無視公司規章制度,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給公司正常業務造成一定影響,為警示其他員工,經公司研究決定,對李某某處罰款5000元,并扣除5月份全部工資,同時承擔由此一切后果。
庭審中原告主張被告扣留原告押金共計3000元,并提供了與被告公司經理“梁某某”、財務人員“李某丙”談話的錄像視頻資料,被告對原告提供的錄像資料有異議,主張錄像錄制的時間、地點、錄像中人員的身份難以確定。在錄像中原告已經查閱了被告出具的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未體現任何收取押金的內容。原告提供的錄像資料可以證明被告無故拒絕到被告處上班,拒絕辦理維修業務的交接手續,給被告造成巨大損失。另原告主張被告扣留了原告的汽車修理行業中級技師資格證書并要求返還,被告不予認可。
2013年李某某向坊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決1、依法解除李某某與濰坊某某車輛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2、濰坊某某車輛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足額支付工資3376元。3、濰坊某某車輛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返還李某某押金3000元。4、濰坊某某車輛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李某某的勞動關系轉出并返還相關證件。2013年9月29日濰坊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濰勞人仲案字(2013)第44號仲裁裁決,裁決一、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濰坊某某車輛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與李某某辦理工作交接,濰坊某某車輛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為李某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為李某某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李某某予以協助。二、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濰坊某某車輛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某2013年5月份工資3376元。三、駁回李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院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仲裁裁決書、工資發放表復印件、考勤表復印件、錄像資料、維修日營業報表照片、被告提供的勞動合同、錄像資料、處罰決定書、本院調取的仲裁卷宗材料及當事人的陳述在案為證,經庭審質證,本院審查,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濰坊某某車輛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濰坊某某車輛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當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按時足額向原告支付工資報酬,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原告的工資。庭審中原、被告共同認可原告在被告處工作至2013年6月1日上午,2013年5月原告已向被告付出勞動,被告應向原告支付2013年5月份的工資3376元。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被告依據其自行作出的處罰通報扣發原告5月份的工資,缺乏事實和規章制度依據。被告應補發原告2013年5月份的工資3376元。原告要求自2013年6月1日下午起解除原、被告的勞動合同關系,并不違背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為原告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原告予以必要的協助。庭審中原告主張被告扣留其押金3000元,并提供了與“梁某某”、“李某丙”談話的視頻資料,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視頻不予認可,從視頻資料中尚無法確定被告是否收取原告押金及相應押金的數額,原告可待證據充分后另行主張權利。對原告的主張被告扣押其汽車修理行業中級技師資格證書,被告不予認可,原告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對原告要求返還其資格證書的訴訟請求,因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依法不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第三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自2013年6月1日下午起解除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濰坊某某車輛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勞動關系;
二、被告濰坊某某車輛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某2013年5月份工資337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濰坊某某車輛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為原告李某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原告李某某予以必要的協助,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四、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元,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田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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