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海某訴孔某某離婚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5閱讀量:(1523)
云南省彌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彌民一初字第1214號
原告:海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蘇建良,云南白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孔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農民。
原告:海某與被告孔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永富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蘇建良,被告孔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海某訴稱:原、被告于2010年5月24日登記結婚,雙方系再婚。2011年11月19日生育兒子孔某1。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無法溝通,加之被告常與前妻來往,夫妻常為此發生吵鬧。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現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兒子孔某1由原告撫養,撫養費由原告自行承擔;夫妻共同財產:位于彌勒市朋普鎮慶來村民委員會慶來第二村民小組的豬廄七間歸被告享有。
被告孔某某辯稱:原、被告于2009年認識戀愛即同居生活,2010年5月24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均系再婚。2011年11月19日生育兒子孔某1。原、被告婚后未曾吵鬧,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離婚。如果法院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被告同意兒子孔某1由原告撫養;夫妻共同財產:位于彌勒市朋普鎮慶來村民委員會慶來第二村民小組的豬廄七間歸被告享有;夫妻共同債務:欠被告姐夫鄭某某借款43511元,由原、被告平均承擔。
綜合原、被告的訴訟主張,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2.夫妻共同債務范圍及承擔。
針對以上爭議,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彌勒市民政局出具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復印件一份,欲證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24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系合法夫妻。
經質證,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根據庭審、舉證、質證和認證,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原、被告于2009年認識戀愛即同居生活,2010年5月24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均系再婚。2011年11月19日生育兒子孔某1。原、被告為生活瑣事常發生矛盾,夫妻不能和睦相處?,F兒子孔某1由原告照管。夫妻共同財產:位于彌勒市朋普鎮慶來村民委員會慶來第二村民小組的豬廄七間。無夫妻共同現金、存款、債權。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系自愿登記結婚,但婚后雙方未處理好家庭關系,夫妻不能和睦相處,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予以準許。原告請求由其撫養兒子孔某1,并自行承擔孩子撫養費,被告同意,本院予以準許。被告主張欠其姐夫鄭某某借款43511元,原告不認可,證據不充分,本院不予認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海某與被告孔某某離婚。
二、兒子孔某由原告海某撫養。
三、夫妻共同財產:位于彌勒市朋普鎮慶來村民委員會慶來第二村民小組的豬廄七間歸被告孔某某享有。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海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永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張人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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