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蔣某元與章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6閱讀量:(1138)
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武民初字第639號
原告蔣某元,男,19**年**月**日生,漢族,常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吳繼成,江蘇德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章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常州市人。
原告蔣某元訴被告章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佳寅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4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蔣某元的委托代理人吳繼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章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蔣某元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4年1月2日被告因生產經營所需向原告借款20000元,當即出具借條1張及收條1張,并承諾于2014年1月31日歸還。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未能歸還,該款原告催要未果,請求判令:1、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萬元;2、被告償還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2月2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法律文書生效之日);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章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1張,借條上載明:“今借到蔣某元人民幣現金貳萬元整(20000)在2014年元月31日歸還”。當日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收條1張,確認收款事實。后被告未能按時歸還原告借款,原告催要未果,遂起訴來院,要求處理。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借條、收條及原告的當庭陳述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應歸還,其結欠原告借款未還引起訴訟,應承擔全部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相關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章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蔣某元借款20000元,并承擔該款自2014年2月20日起判決確定支付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章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代理審判員 張佳寅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貢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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