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朱某甲與黃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6閱讀量:(995)
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武前民初字第254號
原告朱某甲,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號碼320421196812062***,漢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進區前黃鎮丁舍村委朱巷頭**。
委托代理人張怡,常州市武進區南夏墅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黃某。
委托代理人吳繼成,江蘇德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朱某甲訴被告黃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顧海斌獨任審判,于2015年4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怡、被告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吳繼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某甲訴稱,原、被告雙方于1990年相識戀愛,****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一子朱某乙?;槌醴蚱薷星樯锌桑笠螂p方性格脾氣不合,經常為家庭瑣事吵鬧,雙方于2007年10月開始分居至今。2013年3月及2014年2月,原告曾兩次向武進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經審理后均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感情未有改善。原告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再次起訴,要求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黃某辯稱,原、被告已共同生活25年,雖偶爾因為生活瑣事有小爭吵,但畢竟不是原則性問題,沒有造成雙方感情不合,雖然原告曾經兩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但原被告仍然共同生活,原告只是想離婚以逃避承擔家庭責任。被告認為雙方應當珍惜25年的婚姻,珍惜夫妻感情,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相識戀愛,****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一子朱某乙?;槌醴蚱薷星樯锌?,后因雙方性格脾氣不合,經常為家庭瑣事吵鬧,原告曾于2013年3月及2014年2月起訴至本院要求離婚,本院經審理后均判決不準離婚。現原告認為與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又起訴來院,要求判如所請。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結婚證復印件及(2013)武前民初字第98號民事判決書、(2014)武前民初字第46號民事判決書等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系自由戀愛,婚姻基礎較好,婚后已共同生活近25年,也生育了子女,建造了房屋等共同財產,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經對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的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對于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以后能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朱某甲要求與被告黃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0元(已減半收?。?,由原、被告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顧海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書記員 張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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