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歐某某訴被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6閱讀量:(1203)
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海民初字第1031號
原告: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區長青東**號。
委托代理人:陳遠勝,廣西漢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歐美玲,廣西漢遠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
被告: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區地**號。
原告歐某某訴被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1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遠勝、歐美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0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4450元,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被告寫下借條一份交與原告。2010年8月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元,同時向原告出具借條,也未約定還款期限。被告借款時承諾會盡快返還借款,但時至今日,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不返還借款,為此原告特向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欠款人民幣14450元及利息(從2012年6月25日計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至全部欠款付清時止);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
原告對其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借據兩張,證明被告分別于2010年8月5日、2010年8月8日向原告借款4450元及10000元。
被告陳某某未作書面答辯,也未出庭參加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已放棄答辯和對原告舉證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原告提交的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故本院對原告舉證的證據予以確認。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被告陳某某于2010年8月5日及2010年8月8日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歐某某分別借款4450元及10000元,雙方未約定具體還款時間及利息,但兩次借款被告均立有借條交由原告收執。因被告至今未能還款,為此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訴至本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被告陳某某共向原告歐某某借款1445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條在卷證實,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對此本院予以確認,對于該筆借款被告應予以清償。因被告至今未能償還借款,原告要求從向法院主張權利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收被告所欠款項的利息并無不當,對此本院予以支持。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須償還借款1445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4450元從2012年6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認的還款之日止)給原告歐某某。
案件受理費162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該費用原告已向本院預交,被告在償還上述款項時一并返還給原告)。
上述義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軍華
代理審判員 唐華澤
人民陪審員 高振理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沈海浪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