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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姑蘇民一初字第00728號
原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郭文男,江蘇平和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廣虹,蘇州姑蘇區石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馬某豐。
被告商丘市某貨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民主路與金橋路交叉口南***米路東。
法定代表人白某琴。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南京路歸德路東聯通商丘分公司通信生產綜合樓**層。
負責人劉某常,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某。
被告黃某禮。
委托代理人肖順輝,江西廬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吉水縣某汽車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縣城龍華大廈**號。
法定代表人陳某康,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軍。
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永叔路**號。
負責人蔡某梅,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姜東華,上海佳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訴被告馬某豐、商丘市某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丘暢達公司”)、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財險商丘中心支公司”)、黃某禮、吉水縣某汽車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水某公司”)、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婷婷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6月19日和8月11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的委托代理人陳廣虹、被告某財險商丘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某和被告某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東華兩次到庭參加庭審,原告陳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文男、被告黃某禮的委托代理人肖順輝和被告吉水某公司的一般授權委托代理人周某軍到庭參加第一次庭審,原告陳某到庭參加第二次庭審。被告馬某豐、商丘暢達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兩次未到庭參加庭審,被告黃某禮、吉水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第二次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訴稱:2015年3月19日17時22分左右,被告馬某豐駕駛豫N*****重型半掛牽引車(豫N*****掛),由南向北行駛至常臺高速公路(蘇嘉杭)蘇杭線73Km附近處時,車頭與原告車輛駕駛的蘇F*****等多輛車尾隨相撞后,又被被告黃某禮駕駛的贛D*****重型半掛牽引車(贛D*****掛)車頭尾隨相撞,致使原告車輛受損。原告為此支付了138700元車輛修理費。根據事故認定書,被告馬某豐與被告黃某禮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商丘暢達公司是被告馬某豐所駕駛車輛的所有人,被告某財險商丘中心支公司是被告馬某豐所駕駛車輛的保險單位。被告吉水某公司是被告黃某禮所駕駛車輛的所有人,被告某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是黃某禮所駕駛車輛的承保單位。被告馬某豐、商丘暢達公司、黃某禮、吉水某公司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財險商丘中心支公司和某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應在承保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六被告共同賠償原告汽車維修費人民幣138700元、交通費人民幣20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138900元;2、六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馬某豐提交書面材料辯稱:我是事故車輛豫N*****重型半掛牽引車和豫N*****掛車的實際車主,上述車輛掛靠在被告商丘暢達公司經營。原告的損失應由兩次事故的責任車輛共同承擔。
被告商丘暢達公司未做辯稱。
被告某財險商丘中心支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的發生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事故發生后我公司沒有墊付原告費用,事故車輛豫N*****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本案應追加其他肇事車輛的責任主體為被告,如不追加,則交強險范圍內上述肇事車輛責任主體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原告承擔。我司愿意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原告合理合法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被告馬某豐、黃某禮分別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此原告的損失應扣除其他無責車輛交強險范圍內應承擔的賠償外,由我公司與被告某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共同承擔,我公司不應承擔超過50%的賠償責任。對原告超出交強險范圍的損失我公司愿意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且僅承擔不超過50%的賠償責任。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用,并已就該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告知義務。
被告黃某禮辯稱:對交通事故的發生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事故發生后我沒有墊付原告費用。贛D*****重型半掛牽引車和贛D*****掛掛車均是我與黃某武以分期付款方式在被告吉水某公司處購買,款項尚未支付完畢,實際車主為我和黃某武,本案中我愿意單獨承擔事故賠償責任。贛D*****車輛在被告某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險,贛D*****掛掛車投保了保險金額為1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險,故應由被告某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訴請共同賠償應按份分擔而無連帶之責。
被告吉水某公司辯稱:事故車輛是黃某禮和黃某武以分期付款形式從我公司購買,款項尚未支付完畢,我公司僅保留了車輛所有權即為車輛登記車主,故我公司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的發生經過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事故發生后我公司沒有墊付原告費用。關于無責車輛的意見同被告某財險商丘中心支公司的答辯意見。車輛投保情況屬實,但我公司要求被保險人提供事故車輛行駛證、駕駛證、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證、運輸證及體檢證明,在被保險人能夠提供上述證據且在有效期內的情況下,我公司才同意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否則我公司拒絕賠償。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對原告損失金額,我公司認為原告車輛系2013年購買,故要求扣除30%的殘值,且我公司酌定扣除折舊費,僅認可人民幣90000元。
經審理查明:
1、2015年3月19日17時22分左右,被告馬某豐駕駛豫N*****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N*****掛掛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常臺高速公路(蘇嘉杭)蘇杭線73Km附近處時,車頭與樓某兵(已另案處理)駕駛的浙G*****小型越野客車、林某極(已另案處理)駕駛的魯B*****小型普通客車、原告駕駛的蘇F*****小型普通客車、王某平駕駛的皖A*****小型轎車(已另案處理)、金某松駕駛的蘇E*****小型轎車尾隨相撞后,黃某禮駕駛贛D*****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D*****掛掛車車頭再與豫N*****重型半掛牽引車(豫N*****掛)、浙G*****小型越野客車、魯B*****小型普通客車、蘇F*****小型普通客車、皖A*****小型轎車、蘇E*****小型轎車尾隨相撞,致樓某兵受傷,七車受損。2015年3月20日,蘇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三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⑴馬某豐負豫N*****重型半掛牽引車(豫N*****掛)與浙G*****小型越野客車、魯B*****小型普通客車、蘇F*****小型普通客車、皖A*****小型轎車、蘇E*****小型轎車尾隨相撞的全部責任;⑵黃某禮負贛D*****重型半掛牽引車(贛D*****掛)車頭與豫N*****重型半掛牽引車(豫N*****掛)、浙G*****小型越野客車、魯B*****小型普通客車、蘇F*****小型普通客車、皖A*****小型轎車、蘇E*****小型轎車尾隨相撞的全部責任。
2、陳某系蘇F*****小型普通客車車主。被告馬某豐系豫N*****重型半掛牽引車和豫N*****掛車的實際車主,將車輛掛靠在被告商丘暢達公司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黃某武與被告黃某禮以分期付款形式自被告吉水某公司購買贛D*****重型半掛牽引車和贛D*****掛車,現購車款尚未支付完畢,被告吉水某公司仍為登記車主。
3、豫N*****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財險商丘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險,豫N*****掛在被告某財險商丘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保險金額為5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均自2014年10月11日零時起至2015年10月10日二十四時止。
4、贛D*****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險,贛D*****掛在被告某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保險金額為1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險,其中贛D*****車輛的保險期限自2014年10月9日零時起至2015年10月8日二十四時止,贛D*****掛車輛的保險期限自2014年10月14日零時起至2015年10月13日二十四時止。
5、被告某財險商丘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第一款第(七)項約定,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合同條款加黑標注。投保人被告商丘暢達公司在豫N*****和豫N*****掛兩車投保單投保人簽章處蓋章。
6、原告車輛損失經被告某財險商丘中心支公司定損并經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定損人員錢某國簽字確認,共同核定定損金額為人民幣138700元。后原告維修車輛支出維修費人民幣138700元。
7、原告當庭自認放棄本起交通事故中無責車輛交強險承保保險公司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及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保單、定損單、維修費發票,被告提供的商業三者險保單、分期付款購車合同、保險合同條款、出險車輛信息表、投保單、掛靠協議等證據事實;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交通事故致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合理費用。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法律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豫N*****車輛在被告某財險商丘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險,贛D*****車輛在被告某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險,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被告某財險商丘中心支公司和某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應分別在交強險相應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不足部分,由上述兩被告根據事故責任和保險合同約定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進行賠償。因本起交通事故系多車尾隨相撞受損,故應為事故中的其他車輛預留交強險份額,因第一次碰撞中除肇事車輛豫N*****機動車方外有五車受損,且尚有一方未訴至法院、損失情況不明,故本院酌情確定受損車輛各自享有豫N*****機動車方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的五分之一,即人民幣400元。因第二次碰撞中除肇事車輛贛D*****機動車方外有六車受損,故本院酌情確定受損車輛各自享有贛D*****機動車方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的六分之一,即人民幣333.33元。因原告車輛損失系兩次碰撞造成,且豫N*****機動車方和贛D*****機動車方分別負兩次碰撞的全部責任,故在無法區分兩次碰撞各自造成原告損失的情況下,由豫N*****機動車方和贛D*****機動車方對原告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較為妥當。對原告損失問題,本院對兩家保險公司共同核定的原告車輛損失人民幣138700元予以確認,對交通費人民幣200元不予支持,對被告某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主張根據原告車輛購買時間扣除30%的殘值及折舊費的抗辯意見,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本起事故中,與原告車輛發生碰撞的另有兩輛無責車輛,因原告自愿放棄該無責車輛交強險承保保險公司在無責財產損失部分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故該部分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為人民幣100元(50+50)。綜上,原告損失應由被告某財險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人民幣400元,由被告某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人民幣333.33元,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原告損失由上述兩被告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其中被告某財險商丘中心支公司承擔68933.33元,被告某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承擔人民幣68933.34元。故被告某財險商丘中心支公司應賠償原告人民幣69333.33元,被告某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應賠償原告人民幣69266.67元。對被告某財險商丘中心支公司主張不承擔訴訟費的抗辯意見,根據其所提供的保險合同條款及投保單,因其在投保人投保時已對合同相應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故對其該項抗辯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故相應訴訟費應由被告馬某豐、商丘暢達公司承擔。被告某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雖亦抗辯不承擔訴訟費,但卻未能提供已就相應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告知義務的證據材料,故對被告某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被告某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認為因被告黃某禮、吉水某公司在庭審過程中未配合提供駕駛證、行駛證、運輸證、道路運輸人員從業資格證、體檢證明等材料故拒絕賠償的意見,本院認為,如被告某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主張拒賠,則應就存在拒賠事由及合同約定事項進行舉證,舉證不能則應承擔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某財險吉安中心支公司雖主張拒賠,但未能舉證存在拒賠事由,故對其該項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馬某豐、商丘暢達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庭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某車輛維修費人民幣69333.33元。
二、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某車輛維修費人民幣69266.67元。
(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陳某指定賬號,戶名:陳某,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蘇州南環分理處,賬號:55***98;或匯入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蘇州大觀名園支行,賬號:49***84)
三、駁回原告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78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539元,由原告陳某負擔人民幣3元,由被告馬某豐、商丘市某貨運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768元,由被告黃某禮負擔人民幣4元,由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負擔人民幣764元。被告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營業部;賬號:10***99。
代理審判員 李婷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劉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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