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謝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7閱讀量:(1629)
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雁民二初字第170號
原告:王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京,湖南天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彭磊,湖南天牌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謝某(又名謝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馬勇,湖南天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因與被告謝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段水源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謝科、人民陪審員劉秋貴組成的合議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代理書記員王麗娟擔任法庭記錄。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張京、彭磊及被告謝某委托代理人馬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謝某系衡陽市雁峰區某某部落餐館(以下簡稱某某部落)的經營者,王某某系某某部落的凍貨供應商。從2012年6月起至2012年10月止,某某部落陸續拖欠王某某凍貨貨款49900元。2014年3月18日,謝某向王某某出具證明一份,并署名謝某某,證實上述款項尚未支付。從2014年2月起至2014年7月止某某部落再次拖欠王某某凍貨貨款104500元,上述兩項合計154400元。兩次拖欠貨款某某部落均沒有按照雙方的約定向王某某支付貨款。王某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謝某償還王某某貨款154400元及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謝某辯稱:本案起訴的主體錯誤,謝某從未向王某某購買過凍貨,故不存在支付貨款的問題。且謝某沒有曾用名,請求法院依法駁回王某某對謝某的訴請。
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原告王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1、證明一份,擬證明謝某從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累計拖欠王某某凍貨貨款49900元的事實;
證據2、證明一份,擬證明謝某從2014年2月至2014年7月累計拖欠王某某凍貨貨款104500元的事實;
證據3、王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及營業執照,擬證明王某某的主體資格;
證據4、謝某的戶籍資料,擬證明謝某主體資格及謝某的曾用名為謝某某的事實;
證據5、企業注冊登記資料,擬證明衡陽市雁峰區某某部落餐館系謝某所開的事實。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謝某對王某某提供的證據3沒有異議;對證據1、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有異議,謝某作為某某部落的業主沒有曾用名,所簽署的謝某某并不是謝某本人,且某某部落餐館沒有公章,根據法律規定個體工商戶不需要公章,且該公章沒有注冊號;對證據4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有異議,公民的戶籍資料應當由公安機關提供,該戶籍資料沒有公安機關的公章,請求法庭核實謝某是否有曾用名,故該份證據沒有證明力;對證據5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營業執照上并未注明謝某的曾用名為謝某某。
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對王某某提供的證據3謝某沒有異議,且該證據系國家相關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及營業許可證件,本院予以確認;對證據1、2、4,根據本院從衡陽市公安局雁峰派出所調取謝某的戶籍資料顯示其曾用名為謝某某,謝某辯稱其從未有過謝某某這個曾用名,某某部落也沒有公章,證明中加蓋的公章系偽造的,但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申請鑒定,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證據5系國家相關機關出具的營業許可證件,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及其庭審陳述,本院經審理查明:謝某系某某部落的經營者,謝某曾用名為謝某某。2012年6月起,王某某開始向某某部落供應冷凍貨物,截止2012年10月,某某部落拖欠王某某貨款49900元。2014年3月18日雙方對賬后,謝某向王某某出具拖欠貨款49900元的證明一份,落款簽名為謝某某。2014年9月1日,某某部落向王某某出具欠凍貨貨款104500元的證明一份,并加蓋某某部落的公章。此后,謝某并未按照約定向王某某結算貨款,故王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謝某償還貨款154400元及承擔本案訴訟費。
本院認為:王某某與謝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形成的買賣合同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應受法律保護。謝某未能及時結清貨款,是釀成本案糾紛的根本原因,應承擔償還貨款的民事責任。故對王某某訴請謝某支付貨款154400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謝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原告王某某貨款154400元。
如果被告謝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388元,財產保全費1320元,合計4708元,由被告謝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段水源
代理審判員 謝 科
人民陪審員 劉秋貴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代理書記員 王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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