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故意殺人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7閱讀量:(2311)
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50號
公訴機關: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昭陽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侯佰琴,云南意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檢察院以昭檢公訴刑訴(2014)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堅、代理檢察員黃書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侯佰琴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常某甲系夫妻關系,生活中常某甲長期對王某某無端辱罵和毆打。2013年12月28日晚,常某甲再次對王某某進行辱罵,并在王某某準備休息時丟菜刀砍向王某某,王某某避開后從地上撿起該菜刀,走到床邊用手中的菜刀多次砍擊常某甲頸部,致其當場死亡。針對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和宣讀了被告人供述、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尸體檢驗鑒定報告、法醫學人體損傷檢驗鑒定書、證人證言等證據,認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責任,提請依法判處。
庭審中,被告人王某某對其持菜刀殺害常某甲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辯稱系因無法忍受常某甲經常辱罵和毆打,請求從輕處罰。王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具有重大過錯,被害人親屬和當地村民請求對王某某從寬處罰,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王某某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且王某某的殺人手段不屬于殘忍,請求對王某某減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王某某作案手段殘忍,造成的后果嚴重,但被害人對案件的引發有重大過錯,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被害人親屬和當地村民請求對王某某從寬處罰,建議對王某某判處十二年以上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案發前,被害人常某甲經常無端辱罵、毆打被告人王某某,致二人夫妻關系不和諧。2013年12月28日傍晚,常某甲趕集返回位于彝良縣海子鎮新場村**組*號的家中后再次辱罵王某某。22時左右,王某某到堂屋西面房間休息時與床上的常某甲發生沖突,王某某持菜刀多次砍殺常某甲,致常某甲因頸部砍傷致頸髓離斷合并急性大失血當場死亡。案發后,王某某主動聯系社長李某甲報警,后又主動向接警后到達案發現場的公安民警投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以下證據證明:
1、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王某某案發后主動向接警后到達案發現場公安民警投案。
2、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照片證實,現場位于彝良縣海子鎮新場村**組*號常某甲家堂屋西面房間。現場勘查見刀面上有血跡附著的菜刀和多處血跡、血泊,靠西南角順東墻的床面上有常某甲尸體。現場勘查提取床前地面血跡、臥室西墻上血跡以及菜刀一把。
3、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告人王某某經混合辨認確認現場提取的菜刀就是其殺害常某甲的作案工具。庭審中,王某某對公訴機關出示的物證菜刀亦作了確認。
4、毒物檢驗鑒定報告證實,排除被害人常某甲中毒死亡的可能。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及照片證實,被害人常某甲尸表檢見多處砍切創口,頸前側巨大創腔內組織破碎,右側胸鎖乳突肌、氣管、食管、右側頸動脈斷裂,頸髓離斷。鑒定意見為常某甲因頸部砍傷致頸髓離斷合并急性大失血死亡。
5、扣押清單證實,2013年12月29日,公安民警向被告人王某某扣押了紅色羽絨服、黑色女褲和女式棉鞋。庭審中,王某某確認公訴機關出示的上述衣物系其作案時所穿。
6、昭通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生物/物證遺傳關系檢驗鑒定報告證實,送檢現場提取的兩份血跡、現場菜刀上提取的血跡以及王某某衣褲、鞋子上剪取的褐色斑應是常某甲的血跡。
7、法醫學人體損傷檢驗鑒定書及照片證實,被告人王某某身上檢出多處軟組織損傷,損傷程度鑒定為輕微傷。
8、證人證言:(1)常某乙(被告人女兒)證實,最近兩年,常某甲經常喝醉后辱罵和毆打王某某,亂說王某某找男人,鄰居勸都不聽。2013年12月28日,常某甲趕集回來又開始罵王某某,后常某甲嘴里罵著先上床去。王某某準備去睡覺時,讓我去找電筒,我返回來見常某甲睡在床上,王某某站在床前,蚊帳上和地上都有血。我就跑出去喊人來后,王某某去找李某甲報警。王某某說她當時準備去睡覺,常某甲用菜刀砍她被她讓開,她就撿起菜刀將常某甲砍死。
(2)石某甲證實,2013年12月28日22時左右,常某乙到其家來一直在哭,話都說不出來,后到常某乙家見床的旁邊有一把染血的菜刀,現場到處是血。
(3)李某甲(社長)證實,常某甲經常酒后無理取鬧,亂罵王某某,只要王某某還嘴,他就要打王某某,從來不計后果。親自勸過不下二十次。2013年12月28日22時左右,王某某來找其幫忙報警,說她當時準備去睡覺,常某甲先拿菜刀砍她,她躲開后從地上撿起菜刀將常某甲砍死。其去現場看后打電話報案,讓王某某等待公安來接。
(4)石某乙、龍某某、葉某某對王某某去找李某甲打電話報警以及常某甲經常酒后無故毆打王某某的事實作了證實。石某乙并證實,床前的地上有一把菜刀。龍某某、葉某某并證實,王某某當時身上有血。
(5)張某某、唐某某、劉某某、常某丙、石某丙、石某丁、范某某、李某乙(被告人舅舅)、李某丙(被告人母親)亦對常某甲經常酒后無故毆打王某某的事實作了證實。
9、被害人之兄常某丁提交公安機關的聯名請求書證實,當地村民聯名請求對王某某從寬處罰;被害人親屬常某丁、馬某某亦書面請求對王某某從寬處罰。對此,證人范某某(治安員)明確大坪組村民聯名要求對王某某從寬處罰,證人葉某某、常某丙、石某丙、石某丁等亦要求對王某某從寬處理。
10、被告人王某某對因其不堪常某甲長期的辱罵和毆打,持菜刀多次砍殺常某甲頸部致常某甲當場死亡的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對作案現場進行了指認。其供述和指認與上述證據相互印證。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來源合法,證明內容客觀、真實,與案件事實相關聯,具有證明力,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王某某持菜刀非法剝奪被害人常某甲生命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判處。被害人經常無故毆打、辱罵王某某致夫妻關系不睦,案發當天又再次辱罵王某某,被害人對本案的引發具有過錯。案發后,王某某主動要求社長報警,后又主動向接警后到達案發現場的公安民警投案,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具有自首情節。王某某持菜刀多次砍殺被害人,致被害人頸部形成巨大創腔,作案手段殘忍,但鑒于本案系家庭暴力所引發、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被害人親屬和當地村民請求對王某某從寬處罰,故可依法對王某某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議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關于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被害人有過錯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王某某控制菜刀后又多次砍殺被害人的行為不具有防衛性質,且王某某沒有防衛的意識和意志,故辯護人關于王某某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2027年1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志培
審 判 員 張欽鵬
人民陪審員 鎖才蘭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黃佑恒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