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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耒民一初字第427號
原告:劉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卜時彪,湖南天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分宜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縣高嵐鄉集鎮。
法定代表人:劉某乙,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錦秀,江西建成律師事務師律師。
被告:傅某某,男。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區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華敏,江西君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分宜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運輸公司)、傅某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區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13年12月3日、2014年1月23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卜時彪、被告某某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錦秀、被告某某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華敏、被告傅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3年8月18日,李某某駕駛湘D2C0**小型貨車,幫劉某丙、陽某某、劉某丁、劉某某送貨到耒陽市,在107國道遇被告傅某某駕駛贛K38**號大型貨車,避讓不及,兩車相撞,造成李某某、劉某丙當場死亡,陽某某、劉某丁、劉某某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耒陽市交警隊認定被告傅某某負全部責任,李某某、劉某丙、陽某某、劉某丁、劉某某均無責任。被告傅某某駕駛的贛K38**號大型貨車所有人系被告某某運輸公司,該車輛在被告某某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訴狀,請求:1、判令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劉某某醫療費23480元、后續治療費32000元、誤工費21494.8元、護理費12622.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40元、殘疾賠償金42638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913元、交通費1000元、營養費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1337元,合計155325.6元;2、被告某某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范圍內優先承付;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劉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交通事故認定書。用以證明被告訴訟主休適格及原告無責任的事實。
證據2、贛K38**相關保險憑證。用以證明被告某某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證據3、原告的人口登記卡。用以證明原告的損失應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證據4、病歷。用以證明原告住院30天和計算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的依據。
證據5、醫療費票據。用以證明原告發生的醫療費用為22484.9元。
證據6、交通費票據。用以證明原告發生的交通費。
證據7、用藥清單。用以證明原告治療時的用藥情況。
證據8、護理人員身份證明。用以證明護理人員情況。
證據9、鑒定結論。用以證明原告的傷殘等級為10級、后續治療費為32000元、誤工損失日為120天
證據10、鑒定費收據。用以證明原告支付了鑒定費1100元。
證據11、被扶養人身份證明。用以證明原告父親劉某戊71歲、母親何某某69歲,需原告扶養的事實。
被告某某運輸公司對原告劉某某提交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2、3、4、7無異議,對證據5中的醫療費用請求法院依法核實,原告劉某某住院天數為30天。對證據6中的具體數額由法院酌定,認定500元比較合理。對證據8中身份證明本身無異議,但原告應當提供護理人員收入證明,沒有收入證明,就應當按護理行業的工資標準計算。對證據9中的傷殘等級認定無異議,對后續治療費及誤工損失日120天有異議,原告受傷后果不影響工作。對證據10無異議。對證據11的真實性無異議,被扶養人系農村戶口,應當農村標準計算。
被告某某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對原告劉某某提交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2、3、4無異議,對證據5中的醫療費,本保險公司僅承擔符合國家醫保范圍內的費用。證據6應憑實際交通費票據認定。證據7中非醫保范圍內費用本保險公司不承擔。證據8并不能證明護理人員為陳太高。對證據9已認定原告為10傷殘,故不能再另行計算后續治療費,再計算屬于重復計算。證據10中的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證據11不能證實劉某某具體兄弟姐妹人數。
被告傅某某對原告劉某某提交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對原告劉某某提交的證據無異議,但證據1中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不當,李某某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某某運輸公司辯稱:贛K38**貨車系被告傅某某個人出資購買的車輛。于2011年9月20日將車輛掛靠在被告分宜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并簽訂了《車輛掛靠落戶合同》,該合同約定,該車輛由被告傅某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等內容。被告傅某某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損害,依法應由被告傅某某承擔賠償責任;贛K38**貨車在被告某某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應由被告某某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傅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訴請過高,請求予以核減。
被告某某運輸公司為支持其辯解主張,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2、車輛掛靠落戶合同。用以證明:〈1〉、贛K38**貨車系傅某某個人出資購買。〈2〉、2011年9月20日,傅某某將贛K38**貨車掛靠于某某運輸公司,該車輛由傅某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證據13、關于贛K38**貨車的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保單。用以證明贛K38**貨車在被告某某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參加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為500000元)。
證據14、傅某某的駕駛證、贛K38**貨車的行駛證。用以證明傅某某系合法駕車。
證據15、檢察院起訴書、量刑建議書。用以證明被告傅某某已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告劉某某對被告某某運輸公司提交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3、14、15無異議,證據12車輛所有權應以公安機關登記為準,該車輛車主為被告某某運輸公司,其從運營過程中獲得了利益,應承擔賠償責任,該證據并不能證明該車輛的實際控制人,被告某某運輸公司沒有提供購車票據,該證據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
被告傅某某、某某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對被告某某運輸公司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
被告傅某某辯稱: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經過、責任認定有異議,因事發當天下雨,對方的車速過快,被告傅某某不應承擔全部責任,李某某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請求的賠償數額過高,請求予以核減;贛K38**貨車在被告某某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參加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某某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某某運輸公司和傅某某連帶賠償。
被告傅某某未提交證據。
被告某某人民財產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應提供肇事車輛駕駛人駕駛證和行駛證,否則被告某某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不予賠償。2、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3、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沒有依據,應依法核減。4、本案訴訟費用依法不應由被告某某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某某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為支持其辯解主張,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6、投保單二份(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用以證明被告某某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對投保險種所使用的條款和注意事項,已向投保人履行了告知和說明義務,保險條款是合法有效的。
原告劉某某質證認為:被告某某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被告傅某某、某某運輸公司對被告某某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同時提出被告某某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62.2萬元的賠償責任。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作如下認定:各方當事人對證據1、2、3、4、13、14、15、16無異議,且證據本身的來源、形式符合法律規定,內容真實,且與本案相關聯,可以作為定案依據。證據5、7、9、10、11、12符合證據規則三性原則,本院予以認定。證據8無其他證據佐證護理人員收入狀況及損失情況,本院不予認定。根據原告住院治療情況,本院對證據6酌情認定。證據12客觀真實,與本案相關聯,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18日6時10分許,被告傅某某駕駛贛K38**貨車沿107國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耒陽市大和圩鄉1839KM+600M路段超車時,與李某某駕駛湘D2C0**小型貨車(搭載劉某丙、陽某某、劉某丁、劉某某)時會車相撞,造成李某某、劉某丙死亡和陽某某、劉某丁、劉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耒陽市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傅某某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某、劉某丙、陽某某、劉某丁、劉某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的當天,原告劉某某被送入中國人民解放軍某某某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顏面部軟組織挫裂傷;左側顴骨折多發性骨折;腦挫傷;肺挫傷;胸腔積液;右尺橈骨骨折;左上頜竇壁粉碎性骨折;左眼眶壁粉碎性骨折。在該院住院30天,共用去醫療費22492元(含門診費用1101元)。于2013年9月27日出院,出院后又在衡南縣買賣人民醫院治療,用去醫療費988元。經原告劉某某委托,衡陽市民和司法鑒定所于2013年10月17日對原告劉伶俐的傷殘程度等事項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是:其傷殘程度為十級,誤工損失日為120日,住院期間陪護壹名;衡陽市仁濟司法鑒定中心于2013年10月18日對原告劉伶俐的醫療時限、醫療費用、損失工作日等事項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是:醫療時限14周,住院醫療費憑醫療發票認可;出院后門診繼續治療10周,繼續治療費憑醫療發票認可;后期行左面部疤痕醫療費29000元;誤工損失日為120日。為此原告支付了鑒定費1337元。
另查明:被告傅某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贛K38**貨車,掛靠于被告某某運輸公司,雙方于2011年9月20日簽訂《車輛掛靠落戶合同》。被告某某運輸公司將該車在被告某某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自2012年9月30日0時起至2013年9月29日24時止,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其中商業三者險的責任限額為500000元,且不計免賠。
又查明:原告劉某某系非農業家庭戶口。其父劉某戊出生于1942年4月,其母何某某出生于1944年7月,其父母均系農業家庭戶口,由原告劉某某與其弟劉小生共同扶養。
在審理過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耒民一初字第384-1號民事裁定書:扣押被告傅某某駕駛的贛K38**貨車。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耒民一初字第384-2號民事裁定書:凍結被告某某運輸公司銀行的存款200000元。已實際凍結95278.4元。
本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在明確侵權責任的成立以及范圍的基礎上,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起交通事故發生于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并經耒陽市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傅某某負全部責任,該事故認定書客觀、真實,可作為認定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故對原告因該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本院確定先由被告某某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被告某某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根據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余款再由被告傅某某、某某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相關規定,結合訴辯意見,本院對原告的損失確定如下:1、醫療費23480元(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某某某醫院門診費1101元和衡南縣買賣人民醫院治療費988元)。憑有效票據予以確認;2、后續治療費29000元。根據衡陽市民和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確認,系必要合理,且爭議不大,可一并處理;3、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30元/天×90天)。原告住院30天,每天補助30元;4、營養費2000元。根據原告的傷情和治療情況酌定;5、誤工費10165元。原告未提供固定收入或近3年平均收入證明,按湖南省2012年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24396元標準。其中原告劉某某損失工作日為150天;6、護理費1731元。原告未提供護理人員的誤工損失證明,參照湖南省2012年城鎮私營單位居民服務業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20722元標準計算30天;7、交通費400元。原告雖未提供票據,但支出交通費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根據其治療情況酌定;8、殘疾賠償金37688元。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9、被扶養人生活費為5870元/年×9年×10%÷2+5870元/年×2年×10%÷2﹦3229元;10、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根據原告的傷殘程度和責任大小酌定;11、法醫鑒定費1337元。有司法鑒定書和臨時收據證實。以上共計114930元,其中1-4項合計55380元屬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目,5-10項合計58213元屬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目,第11項鑒定費1337元不屬交強險賠償范圍。由于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李某某、劉某丙的近親屬和陽某某、劉某丁已向本院提起賠償訴訟,故贛K38**貨車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故贛K38**貨車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應由本案原告和其余各案中的原告按損失比例分享,根據各方損失數額情況,本院確定由被告某某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4946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限額內賠償5943元,對于原告超出和不屬于交強險限額的損失104041元,由被告某某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47120元。仍不足部分的損失56921元,由被告傅某某、某某運輸公司基于掛靠關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區支公司賠償原告劉某某損失計人民幣58009元;
二、被告傅某某、分宜某某運輸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劉某某損失計人民幣56921元;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一、二項,限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340元,訴訟期間鑒定費用4187元,由被告傅某某、分宜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朱田生
審 判 員 謝碧波
人民陪審員 王云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劉小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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