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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耒民一初字第468號
原告:段某某,男,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卜時彪,湖南天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生。
被告:伍某某,男,19**年**月*日生。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市衡南支公司。
負責人:蔡某某,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資運冬,湖南教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段某某訴被告李某某、伍某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市衡南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卜時彪,被告李某某、某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資運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伍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段某某訴稱:2013年10月23日19時50分許,被告李某某駕駛湘DJ45**輕型箱式貨車由耒陽市永濟鎮五里牌方向往永濟鎮花園村方向行駛到永濟鎮花園村*組下坡轉彎路段時,遇相對方向原告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搭載陸某)行駛至該路段時,兩車避讓不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及原告和陸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被告伍某某系湘DJ45**輕型箱式貨車所有人,為該車在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經鑒定,原告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均未果,特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李某某、伍某某連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46828元、誤工費20016元、護理費6672元、后續治療費8000元、住院生活補助費1800元、營養費3000元、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1300元,共計93116元;2、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被告李某某、伍某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段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李某某駕駛證、湘DJ45**行駛證、湘DJ45**保險憑證、被告李某某的陳述,圖片及湘DJ45**交強險保險單。用以證明:被告李某某、伍某某、某某保險公司系本案適格被告,被告李某某、伍某某應連帶賠償原告損失91816元,被告某某保險公司依法應承擔保險責任,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原告與被告按比例8:2的責任分攤(原告承擔20%責任)。
證據2、原告傷殘鑒定書及病例資料、鑒定費收據。用以證明:原告傷殘等級為10級,需后續治療費8000元,誤工時間6個月,護理時間2個月,住院生活補助費60天,營養費3000元,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1300元的事實。
證據3、原告租住蔣某某房屋《協議書》、蔣某某身份證、耒陽市五里牌派出所、五里牌金星居委會共同出具的證明、耒陽市某某服裝加工部營業執照及證明、耒陽市永濟鎮龍水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用以證明原告損失應適用城市居民標準賠償。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原告部分證明目的有異議,本案的責任比例問題,段某某是無證駕駛、無牌上路,其本身具有重大的安全過錯行為,段某某本人應承擔30%以上的責任。對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從病例資料上證實段某某的住院天數應該是55天,對法醫鑒定意見書有異議,其鑒定程序不合法,鑒定的意見客觀,請求重新鑒定并給于7個工作日。對證據3的真實性有異議,該組證據未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尤其是原告沒有提供工資發放的憑證來佐證,故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請法庭不予采信。
被告李某某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質證意見與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一致。
被告李某某辯稱: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告李某某共墊付原告醫藥費49310.85元,還給原告支付買草藥費2000元,請求法庭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李某某為支持其辯解主張,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4、保險單、保險條款。用以證明被告李某某向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其中商業三者險的保險限額為20萬元。
證據5、醫藥費發票。用以證明被告李某某為原告段某某墊付醫藥費49310.85元,為陸某墊付醫藥費38931.92元。
原告對被告李某某提交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4無異議。證據5中因被告李某某已經從農合報銷了3萬元,本案原告對醫療費承擔的總額應當核減報銷的3萬元(49310.85+38931.92-30000),所發生的58242.77元醫藥費,段某某只承擔20%的賠償責任,同時段某某應當享受農合報銷的15000元,故段某某在本案中承擔的賠償金額為15000再減去20%的醫藥費。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對被告李某某提交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該組證據沒有買不計免賠,應承擔500元的絕對免賠額,根據特別約定第二條規定,人保財險對醫藥費用有權按照當地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標準及藥品目錄核減,在計算三責險賠款時負主要責任應減去15%免賠率,相關的條款都是由被告李某某提供的,人保財險以上投保人盡到了提示以及說明的義務,相關條款合法、有效。對證據2有兩張住院票據是復印件,其形式不合法,因為被告李某某將原件到農合報銷了,因此本案當中兩原告的醫藥費,人保財險只應對報銷后的實際金額承擔保險責任。如果是按這個報銷后的金額來承擔,人保財險不再申請重新鑒定。
被告伍某某未應訴答辯,也未提交證據。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交通事故發生時如果沒有合法有效的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及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操作證、身體條件證明,人保財險依約不承擔三責險的賠償責任,且有權承擔交強險的賠償責任后在向侵權人追嘗;2、人保財險所承保的交強險與三責險都是對全案承擔保險責任,也就是說無論涉案交通事故有多少人受害人,人保財險只承擔一個交強險和一個三責險的賠償責任;3、人保財險對涉案交通事故沒有任何過錯,依法不承擔本案訴訟費用;4、涉案交通事故雙方都是機動車,段某某是無證駕駛、無牌上路其本身具有重大的安全過錯行為,段某某本人應承擔30%以上的責任,李某某承擔70%的責任,在計算本案三責險賠款時,應根據三責險條款的約定和計算賠款在20萬元責任限額內,首先減去15%的免賠率,再減去500元絕對免賠額;5、請求法庭在判決時給予人保財險30天的履行期;6、原告的訴請金額過高請求法庭核減,對醫療費用賠付標準應按照當地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標準及藥品目錄核定。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
經審查,本院對原、被告提交的證據認定如下:各方當事人對證據1、2、4的真實性無異議,上述證據本身亦不違反法律規定,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被告某某保險公司雖對證據2中的法醫鑒定意見書有異議,并在庭審中口頭申請重新鑒定,但沒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鑒定費,也沒有提出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本院確認該法醫鑒定意見書具有證明力。證據3、5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被告某某保險公司雖有異議,但沒有提出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本院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19時50分許,被告李某某駕駛湘DJ45**輕型箱式貨車由耒陽市永濟鎮五里牌方向往永濟鎮花園村方向行駛到永濟鎮花園村1組下坡轉彎路段時,遇相對方向原告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搭載陸某)行駛至該路段,兩車避讓不及相撞,造成原告和陸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耒陽市交警大隊認定,被告李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受害人陸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醫院接受治療,經醫院診斷,原告為左內外踝骨折;左足第3、4跖骨骨折;左足軟組織挫裂傷。原告在該院住院治療55天,共用去醫療費47532.25元(被告李某某為原告已墊付醫療費47532.25元,為受害人陸某墊付醫療費38931.92元,被告李某某在農村合作醫療中已報銷共計30000元)。經耒陽市交警大隊委托,湖南省龍人司法鑒定中心于2014年1月23日對原告的傷殘程度等事項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是:損傷構成十級傷殘;以后取內固定費用8000元;建議給予誤工休息時間6個月,護理間60天。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1300元。
另查明:原告系農業家庭戶口,于2011年10月起至2013年10月租房居住在耒陽市五里牌辦事處金星居委會6組,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10月在耒陽陽某某服裝加工部工作,每月工資3600元。
還查明:湘DJ45**輕型箱式貨車具有合法的行駛證,被告伍某某為實際車主,被告李某某持CIE駕駛證,被告伍某某將該車借給被告李某某駕駛。被告為湘DJ45**輕型箱式貨車投保了交強險、責任限額為2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承保者為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本案在審理中,受害人陸某表示其在本案中應得剄的賠償損失,無需原告段某某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人因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相關賠償義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交警部門根據涉案交通事故經過認定原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被告李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確認。因本次交通事故發生于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故本院確認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李某某承擔70%份額的民事賠償責任,但被告伍某某將該車借給具有合法駕駛資格的被告李某某駕駛,對該事故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涉案機動車在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原告及被告李某某據此主張其優先承擔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中的賠付責任,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雖然為農村居民戶口,但自2011年10月起在城區務工,并租房居住在城區,故確定其相關損失時應按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原告因本次事故所產生的各項損失,本院依法確認如下:1、醫療費47532元。按原告與受害人陸某的醫療費金額大小比例酌定為,被告李某某實際為原告已墊付醫療費31040元;2、后續治療費8000元。憑法醫鑒定意見書確認,屬必要合理,可一并處理;3、住院伙食補助費1650元。原告住院55天,每天補助30元;4、營養費1100元。根據原告的傷情和治療情況酌定;5、誤工費10800元。原告在城區務工,其月平均工資為3600元,算至定殘日前一天,計90天;6、護理費4045元。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護理人員收入狀況,參照湖南省上年度城鎮私營單位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26474元工資標準,住院55天1人護理;7、交通費500元。根據原告的治療經過酌情確定;8、殘疾賠償金46828元。原告傷殘程度評定為十級,按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9、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根據原告的傷殘程度和責任大小酌定。10、鑒定費1300元。憑票據確認。以上各項共計126755元,其中1-4項58282元屬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目,5-9項合計67173元屬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目,第10項鑒定費1300元不屬交強險賠償范圍。由于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陸某另案已向本院提起賠償訴訟,故湘DJ45**輕型箱式貨車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應由本案原告和另案中的受害人陸某按損失比例分享,根據各方損失數額情況,本院確定由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5398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67173元,對于原告超出和不屬于交強險限額的損失54184元,由被告李某某賠償70%計37929元,原告段某某自負30%計16255元,對于被告李某某承擔賠償數額按本案原告和另案中的受害人陸某按損失比例分享后,由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在減去15%的免賠率即5689元和500元的絕對免賠額后,直接賠償原告31740元,剩余的6189元由被告李某某賠償。被告李某某已為原告墊付醫療費31040元,為了案結事了,應從被告某某保險公司的賠付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給被告李某某24851元。故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責任范圍內共應賠償原告79460元,支付給被告李某某24851元。被告伍某某無需賠償原告的損失。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市衡南支公司賠償原告段某某損失79460元;
二、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市衡南支公司支付給被告李某某24851元;
三、駁回原告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自動履行的,將標的款匯至耒陽市人民法院標的款賬戶:戶名耒陽市人民法院,賬號100531698080010001,行號403554700***,開戶行中國某某銀行湖南省耒陽市五一路支行)
本案案件受理費2095元,由原告段某某負擔609元,被告李某某負擔148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朱田生
審判員 羅永生
審判員 謝碧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謝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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