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賈某犯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8閱讀量:(1498)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浙0782刑初175號
公訴機關:義烏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賈某,農民。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義烏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福飛,浙江六和(義烏)律師事務所律師。
義烏市人民檢察院以義檢刑訴(2016)第1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義烏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某及其辯護人張福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xx日19時許,被告人賈某和張某等人在義烏市x三里街道武x北街x號的廠里吃飯,期間被告人賈某喝了二兩左右的xx二鍋頭白酒。同日23時00分許,被告人賈某駕駛魯R×××××號小型轎車途經義烏市x三里街道x湖塘村地段時,被義烏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查獲。經義烏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告人賈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1.43mg/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上述事實,被告人賈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王某的證言,理化檢驗報告,抽血視頻,血樣提取登記表,鑒定委托書,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車輛信息查詢結果單,查獲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被告人賈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賈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張福飛提出被告人賈某系初犯,沒有前科劣跡,歸案后認罪態度好,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賈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益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書記員 杜 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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