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曹某某與趙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8閱讀量:(1449)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金義商初字第7403號
原告:曹某某,經商。
委托代理人:蔡先送,浙江六和(義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
原告曹某某為與被告趙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84000元及逾期還款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至實際付清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朱琳琳獨任審判,于2015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先送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趙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認定:原告曹某某與被告趙某間有買賣業務往來。2015年8月17日,雙方經結算,被告趙某尚欠原告曹某某貨款84000元,并由被告趙某出具欠條一份。該貨款被告趙某至今未予支付。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曹某某貨款8400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2015年11月1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付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0元,由被告趙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同時預交上訴費人民幣1900元,具體數額由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至遲不得超過上訴期限屆滿后的7日內;上訴費匯入單位: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預收戶;匯入帳號:19xxx03,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金華市分行,或直接交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收費室。逾期不繳納,按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朱琳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書記員 傅俊霞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