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XX訴田XX離婚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9閱讀量:(1380)
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臨堯民初字第133號
原告張xx,女,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堯都區x鎮x村。
被告田xx,男,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堯都區x鎮x村。
委托代理人范瑞生,山西昕水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梁洪娟,山西昕水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與被告田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被告田xx及委托代理人范瑞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7年11月我與被告共同生活,2008年*月*日生育大女兒田xx,2009年2月13日補辦結婚登記,2011年*月*日生育二女兒田xx。婚后,二人只要發生爭吵,被告就對我暴力相向。2013年4月,二人再次爭吵,被告又對我實施暴力,我不堪忍受,離家出走至今。故要求與被告離婚,大女兒由我撫養,二女兒由被告撫養。
被告辯稱,我與原告感情一直較好,也不存在我對原告實施暴力的情形。原告提出離婚是由于她在外有第三者。但只要原告能夠安心過日子,我愿意既往不咎,重新開始。如果原告執意要求離婚,我要求撫養兩個孩子,且要求被告承擔過錯方賠償。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1月舉行婚禮,2009年2月13日補辦結婚登記。2008年*月*日生大女兒,取名田xx,2011年*月*日生二女兒,取名田xx。現兩個孩子均隨被告生活。結婚初期,雙方感情尚可。之后因原告有外遇,雙方感情逐漸出現裂痕,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庭審中原告主張共同財產有雙方婚后在xx村建的北房四間,被告予以否認,主張該房屋是自己父親所建,原告對自己的主張未提供證據。經法庭調解,被告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撫養兩個孩子,可以放棄要求原告進行過錯賠償。原告則堅持要求撫養大女兒,雙方就孩子的撫養問題未能達成協議。以上為本案事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婚后未能處理好家庭矛盾,特別是原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現外遇,使夫妻感情逐漸出現裂痕,庭審中被告也表示同意離婚。視其現狀,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由于婚后所生兩個女兒一直隨被告生活,不宜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故兩個女兒隨被告生活為宜,但原告應承擔孩子的撫養費。對于原告方的過錯,被告表示放棄要求原告進行過錯賠償,本院不持異議。對于原告主張的共同財產,因被告否認,原告未提供證據,本院無法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張xx與被告田xx離婚。
二、婚后所生女孩田xx、田xx隨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承擔孩子撫養費每人300元,至孩子成年。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惠芳
審判員 張永彪
陪審員 袁 鵬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段淑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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