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何某某與劉某某、毛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9閱讀量:(1383)
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婁星民一初字第1483號
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奎,湖南婁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被告:毛某某,系被告劉某某之妻。
原告何某某訴被告劉某某、毛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肖霞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劉浩然、人民陪審員李智杰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31日、7月25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第一次庭審中,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奎、被告劉某某、毛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在第二次庭審中,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毛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毛某某在婁底市糧運建材市場內相鄰門面各開辦了一家麻將館。2013年8月17日晚,毛某某無故從原告開辦的麻將館拉人去自家麻將館打牌,原告認為毛某某的做法不對,雙方應做各自的生意,但兩人并未發生爭吵。次日上午,被告劉某某氣勢洶洶的跑到原告店里,不分緣由讓原告道歉,原告不知原因,未等原告反應過來,被告劉某某兇行畢露,揚言要掃平原告家,并返回其店內拿起一把鐵錘將原告店內東西砸爛,原告上前阻止時,被告劉某某一把將原告推倒在地,致原告重重摔在地上受傷,后原告被送往婁底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原告之傷經診斷為腦震蕩,右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下頜部皮膚裂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經鑒定原告之傷構成輕傷。事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承擔醫藥費等經濟損失,但均被被告拒絕。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藥費、傷殘賠償金、后續治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鑒定費等經濟損失共計66146.49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如下:
證據1、原、被告的身份證資料,擬證明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適格;
證據2、婁公(長)不立字(2013)0004號不予立案通知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復印件,擬證明原告被被告推倒致傷的事實;
證據3、詢問筆錄,擬證明原、被告發生糾紛時原告被被告推倒致傷的事實;
證據4、(婁星)公(刑)鑒(法臨)字(2013)565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復印件,擬證明原告之傷構成輕傷的事實;
證據5、病歷資料、診斷證明書,擬證明原告的傷情情況;
證據6、醫療費、鑒定費票據,擬證明原告原告花費了醫療費、鑒定費共計8030.49的事實;
證據7、婁底市星罡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婁星司鑒(2013)臨鑒字62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擬證明原告之傷構成拾級傷殘,需后續治療費2000元,傷休3個月,護理一人一個月的事實。
被告劉某某、毛某某辯稱,原告何某某訴稱毛某某無故到其麻將館叫客人不屬實,客人本就是毛某某的熟人,本欲在自家麻將館打牌,只因當時人手不夠,才到原告的麻將館先玩一下,原告卻誣賴毛某某叫客人,原告的行為讓毛某某受了很大委屈,也對劉某某的名聲造成了不好的影響,因此,劉某某才到原告店里想澄清此事,并讓原告道歉,但原告對劉某某粗言粗語,劉某某才從自家拿了個小鐵錘說要砸爛原告的桌子,兩人拉扯在一起,因當時天氣熱,手上有汗,在拉扯的時候原告的手就脫開了,由于慣性作用原告坐在了地上,并不存在劉某某毆打原告的事實。事情發生后,二被告也并未不同意賠償,只因雙方對賠償金額未達成一致而調解無果,現二被告對于原告要求賠償的損失不清楚。
被告劉某某、毛某某未向本院提交書面證據。
本院經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舉證、質證。被告劉某某、毛某某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持異議;對證據2、3表示該證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劉某某并未推原告、亦未甩開原告;對證據4劉某某未毆打原告,對原告的輕傷鑒定予以懷疑;對證據5表示一般人受傷后會去大醫院治療,而原告而因其女婿在婁底市某某醫院執業故到該院治療,故對該證的真實性持有異議;對證據6的真實性持有異議;對證據7不予以認可。
經舉證、質證,本院認為,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證據2、3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不能證明被告劉某某有推原告的行為,證據4、6系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依法作出的,被告雖提出了異議,并在第一次庭審中申請重新鑒定,但經本院告知其應提交書面的重新鑒定申請書之后并未提交書面的申請書,故視為放棄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對該兩證本院予以確認;證據5系合法的醫院出具的,被告無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對該證本院予以確認,證據6系正式票據,被告無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結合采信的證據,確認本案以下事實:
原告何某某與被告毛某某在婁底市糧運建材市場內相鄰兩門面各自經營一家麻將館。2013年8月17日晚,被告毛某某的兩位熟人到毛某某店內打牌,因當時人手不足遂兩人先到原告店內打幾手,二十幾分鐘后毛某某到原告店內將兩人叫了過去,此引起原告不滿,原告要毛某某不要到其店內叫人。毛某某的丈夫即被告劉某某得知此事后,認為原告誣賴其妻子去拉客人,對其名聲造成了不好的影響,遂于次日上午來到原告店內要何某某把事情講清楚,并要求原告向其道歉。兩人因之發生爭吵后被告劉某某從自家店內拿來一把鐵錘稱要砸爛原告的桌子,原告何某某拉住劉某某的手予以阻止,被告劉某某在掙脫過程中用力一甩手,原告何某某摔倒在地受傷。事發當日,原告何某某即報警。原告受傷后在婁底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19天,其傷情經診斷為“右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左無名指近節基底部骨折,腦震蕩,下頜部皮膚挫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原告共花費了醫療費7251.49元。2013年8月20日,經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原告之損傷程度為輕傷,但是公安機關認為根據現有證據,被告劉某某系過失致人輕傷,故未予以立案。2013年10月24日,經婁底市星罡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之損傷構成拾級傷殘,鑒定日前醫療費用憑醫療發票審核認可,后續治療費在貳仟元左右使用,傷休為叁個月,護理壹人壹個月。本次事故發生后,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處理此事,但均無果,故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在本案中,被告劉某某因瑣事與原告發生爭吵后欲砸原告店內的桌子,原告拉住其手阻止時因劉某某用力甩手而摔倒受傷,被告劉某某對原告受傷結果的發生具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劉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毛某某對原告何某某的受傷不存在過錯,原告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求不予支持。原告何某某在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時未能正確處理,對其自身受傷亦存在過錯,依法可減輕被告劉某某的責任。
對原告何某某的各項經濟損失,本院依相關規定標準認定如下:醫療費7251.49元,誤工費7237.93元(40028元/年÷365天×66天,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殘疾賠償金42638元(20319×20年×20%),護理費25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70元(30元/天×19天),繼續治療費2000元,交通費酌情認定為500元,鑒定費700元,以上共計為63477.42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給原告何某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繼續治療費、交通費、護理費、鑒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4434.19元,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負擔;
二、駁回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450元,由原告何某某負擔45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肖 霞
審 判 員 劉浩然
人民陪審員 李智杰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彭建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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