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蔣某甲訴被告蔣某乙遺贈扶養協議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2閱讀量:(3514)
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玉區法民初字第1736號
原告:蔣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西玉林市玉州區名山街道xx社區xx號。
委托代理人:呂坤才,廣西玉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蔣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西玉林市玉州區名山街道xx社區xx號。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西玉林市福綿鎮xx村xx社xx號。
委托代理人:廖五一,廣西玉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蔣某甲與被告蔣某乙遺贈扶養協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受理,依法由審判員何雁陽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9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寧思擔任法庭記錄。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系叔侄關系。由于被告與妻子黃某某婚后沒有生育兒子,被告夫妻一直將原告作養子對待,自1992年起,原告一直對被告夫妻的生活、工作給予照顧與幫助,供給扶養費。2006年9月12日,在xx社區的主持下,原告與被告夫妻分別簽訂了一份《遺贈扶養合同書》,約定將黃某某的財產:xx村第22組的房屋5間,糞坑、草屋、廚房等遺贈給扶養人,簽訂合同后,原告對黃某某盡了扶養義務。但黃某某死后,被告蔣某乙反悔,不愿將黃某某的財產與重新安置的土地使用權給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將國家拆遷安置給被告夫妻的回建地100平方米分割50平方米給原告使用,并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蔣某乙辯稱,被告夫妻沒有與原告分別簽訂有一份《遺贈扶養合同書》,該《遺贈扶養合同書》上簽名均不是被告夫妻親筆簽名,《遺贈扶養合同書》是假的;原告沒有給黃某某履行過生養死葬的義務;原、被告2013年4月18日所簽訂的協議書,已經對原告提出訟爭的回建地、三產進行了約定,100平方米回建地的受遺贈人是李某,而不是被告。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蔣某甲與被告蔣某乙是叔侄關系,原告蔣某乙與妻子黃某某沒有生育有子女。2013年4月18日,被告蔣某乙及妻子黃某某與原告蔣某甲及李某經協商,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協議約定:由被告蔣某甲扶養蔣某乙,每月生活費200元;李某扶養黃某某,蔣某乙夫妻二人的病痛及百年歸老由蔣某甲、李某共同承擔;蔣某乙、黃某某二人所有的本村叁產用地贈與蔣某甲,拆遷回建地贈與李某。由此雙方形成了遺贈扶養關系。雙方簽訂協議后,原告蔣某甲履行了一定的義務。但對被告夫妻不夠關心照顧,對被告扶養不夠積極。為此被告夫妻與原告產生矛盾,2013年11月28日被告的妻子黃某某去世,被告認為是原告惡毒咒罵所致,原、被告雙方積怨逐漸加深,被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原告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以(2014)玉區法民初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書確認:蔣某甲提供的兩份《遺贈扶養合同》其真實性無法確認,且原、被告于2013年4月18日簽訂協議書中,就遺贈扶養進行了確定,該協議書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遺贈扶養合同,由此雙方形成了遺贈扶養關系,按協議約定:由蔣某甲扶養蔣某乙,每月生活費200元;李某扶養黃某某,蔣某乙夫妻二人的病痛及百年歸老由蔣某甲、李某共同承擔;蔣某乙、黃某某二人所有的本村叁產用地贈與蔣某甲,拆遷回建地贈與李某;同時,本院判決解除了蔣某乙與蔣某甲的遺贈扶養關系。現(2014)玉區法民初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本院認為,原、被告及黃某某于2013年4月18日簽訂的《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協議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按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本院雖于(2014)玉區法民初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解除了蔣某乙與蔣某甲的遺贈扶養關系,雙方不再履行該協議,現并已發生法律效力,但該協議所涉及的其他人之間的相關約定仍然有效,并不因蔣某乙與蔣某甲的遺贈扶養關系的解除而發生改變,更非原告所提出的該《協議書》已經全部終止。因此,根據〈〈協議書〉〉約定,蔣某乙、黃某某二人所有的拆遷回建地贈與李某,與原告蔣某甲無關。故,原告以本院在(2014)玉區法民初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確認的其真實性無法認定的兩份《遺贈扶養合同書》,直接無視本院(2014)玉區法民初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確認2013年4月18日簽訂的《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及《協議書》中已經確認“拆遷回建地贈與李某”的法律事實,再次向本院提出訴訟,企圖否定與變更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所認定的法律事實,要求被告夫妻的拆遷安置回建地100平方米分割50平方米給原告使用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證據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與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蔣某甲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150元,減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蔣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150元(受理費戶名:廣西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帳號:20—4xxx7,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玉林城東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何雁陽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書記員 寧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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