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武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2閱讀量:(1414)
陜西省神木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神刑初字00178號
公訴機關:神木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武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東省新泰市天寶鎮**村**路**號,漢族,高中文化,住該村,汽車駕駛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神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神木縣看守所。
辯護人:趙艷,女,陜西東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神木縣人民檢察院以神檢刑訴(2012)第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神木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艷麗和書記員白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武某及其辯護人趙艷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武某于2011年11月27日遇大霧天氣駕駛魯Q-Z54**(魯Q-JF**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神木縣西檸快速通道自西向東快速行駛,當日8時許行至該路段7KM+200M處,在避讓路上行人采取制動措施時,因路面結冰導致車輛側滑,將正在路上觀察路況的陜K-684**號(陜K-***掛)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王某某撞擊致死,又與陜K-684**號(陜K-***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神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武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由魯Q-Z54**(魯Q-JF**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主王某乙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6萬元整。
上述事實,被告人武某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且有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人范某某、張某某、吳某、王某丙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照片說明,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交通事故認定書,受案登記表,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果,車輛信息查詢記錄,常住人口信息等證據在案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武某駕駛機動車輛在遇大霧、結冰路面等不良氣象條件下上路行駛中,未能降低速度行駛,保持安全車速,導致事故發生,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違反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又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的辯護人認為武某系自首的觀點。經查,被告人武某在肇事發生后雖未離開肇事現場,但沒有證據證明其主動向公安機關報告,亦沒有積極施救傷者,故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其辯護人所持該觀點不能成立。鑒于其能認罪,車主又能積極賠償被害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具有法定和酌定可從輕處罰之情節,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同時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亦不會對所居住的社區產生重大不良影響,故可對其宣告緩刑。其辯護人要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劉文支
審 判 員 吳 麗
代理審判員 喬 艷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高勝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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