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訴薛某離婚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3閱讀量:(1728)
四川省中江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0263民初657號
原告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中江縣。
委托代理人韓歡,四川金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薛某(又名薛某甲、薛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中江縣。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薛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黎安寧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韓歡與被告薛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我與被告于1989年在校讀書時相識并戀愛,1993年9月2日登記結婚。1994年7月11日生育一女陳某甲,2004年5月2日生育一子陳某乙。由于年少無知的早戀,加之我長期在外打工,無固定單位及工作地點,雙方很少有時間聚在一起,長期過著分居的生活。慢慢的雙方沒有了共同語言,回家在一起就是爭吵,為了孩子我忍讓了。因彼此積怨無法溝通,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4年12月,我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我證據不足,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以后我們夫妻感情更加惡化,并分居生活至今。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1、原告與被告離婚;2、婚生子陳某乙由被告撫養,由原告承擔撫養費;3、夫妻共同債務各承擔50%,共同財產平均分割;4、案件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被告薛某辯稱:原告所訴我們相識戀愛、生育子女及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屬實。在2012年6月之前,原告在中江、德陽兩地工作,之后就在貴州工作至今。原告在貴州工作期間,從2014年起就沒回家了,我們彼此之間也沒有任何聯系。現原告提出離婚,我同意離婚。但我要求:1、婚生子陳某乙由原告撫養,我不承擔撫養費;2、共同債務100000.00元,由原告償還;3、原告在貴州工作期間,我因撫養子女等所欠債務21500.00元,由原、被告雙方各償還一半;4、要求原告給我經濟幫助70000.00元。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在校讀書時相識戀愛,1993年9月2日登記結婚。婚后于1994年7月11日生育一女陳某甲(已獨立生活),2004年5月2日生育一子陳某乙。婚后,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亦曾發生過爭吵。2012年6月,原告到貴州務工,從2014年起,原告就沒回家與被告共同生活,雙方也沒有任何聯系。2014年12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因其證據不足,本院判決不準離婚,而后,其夫妻關系并未得到改善,仍然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1、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在中江縣南華鎮蘇家壩村2組共同修建的磚混結構平房、瓦房各3間,雙方均表示在本案中對該財產不予處理;2、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向中江縣信用合作聯社借款10000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原、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原、被告及陳某甲、陳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中江縣人民法院(2015)中江民初字第43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是否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本案中,原、被告的婚姻基礎較好,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特別是在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其夫妻關系未能得到改善,并分居生活達1年之多,現原告提出離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準許。本案的爭執焦點:1、關于婚生子陳某乙的撫養及撫養費的給付問題。原、被告雙方均表示婚生子陳某乙由原告撫養,其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但被告不同意給付子女撫養費,其行為違反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本案案情及被告戶籍所在地經濟發展狀況,由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300.00元較為合宜;2、關于共同債務的償還問題。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共同欠債100000.00元(不含資金利息),依法應由雙方共同償還。原告不同意償還債務的行為有悖于法律,本院不予支持。根據本案的案情,由原告償還70000.00元,由被告償還30000.00元較為合宜;3、被告主張原告在貴州工作期間,其因撫養子女等欠債21500.00元,但未向本院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4、被告要求原告給其經濟幫助70000.00元,但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其需要幫助的事實,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雙方均表示在本案中對其在中江縣南華鎮蘇家壩村2組共同修建的磚混結構平房、瓦房各3間不予處理,其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陳某某與被告薛某離婚;
二、婚生子陳某乙由原告陳某某撫養,被告薛某從本判決生效之次月起,每月付子女撫養費300.00元至陳某乙18周歲止;
三、婚后共同欠中江縣信用合作聯社借款100000.00元及其資金利息,由原告陳某某償還70000.00元及其資金利息,由被告薛某償還30000.00元及其資金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00元,減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黎安寧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 吳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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