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祝某甲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3閱讀量:(1692)
陜西省柞水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柞刑初字第00023號
公訴機關:柞水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祝某甲,男,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12年9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柞水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南曉良,陜西弘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柞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柞檢刑訴字(2013)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祝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3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柞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谷香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祝某甲及其辯護人南曉良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柞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8月20日17時30分,被告人祝某甲駕駛車牌號為陜H07***的中型自卸貨車裝運建材,沿307省道由商州前往柞水,當車行至S307K238+900m小嶺梁子下坡彎道事故點時,因操作不當,致車輛側翻,造成乘車人祝某乙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柞水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祝某甲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
針對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報案筆錄、現場勘查筆錄、證人證言等證據,認為被告人祝某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導致了他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祝某甲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祝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亦未作辯解。其辯護人辯稱:1、該起事故發生時,被告人祝某甲采取了措施,但困剎車失靈,導致事故發生。2、被告人祝某甲在案發后,及時救助被害人,且有自首情節,應當從輕、減輕處罰。3、被告人祝某甲在其力所能及的情況下,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已履行,請法院對被告人祝某甲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20日17時30分,被告人祝某甲駕駛車牌號為陜H07***的中型自卸貨車裝運建材,沿307省道由商州前往柞水。當車行至307省道238km+900m處小嶺梁下坡彎道事故點時,因被告人祝某甲操作不當,致車輛側翻,造成乘車人祝某乙(系祝某甲胞兄,歿年41歲)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柞水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祝某甲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某、祝某丙、祝某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合并審理。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祝某甲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某、祝某丙、祝某丁各項物質損失10萬元。該協議已履行完畢,張某某對被告人祝某甲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過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采信: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證明,2012年8月20日17時38分,柞水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接到群眾電話報案,并立案初查的情況。
2、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勘查表、現場照片等證據證明,事故發生的現場位置、狀況及造成被害人祝某乙死亡等情況。
3、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及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證明,被告人祝某甲具有駕駛資格及所駕駛車輛的情況。
4、車輛技術檢驗報告證明,經檢驗陜H07***中型自卸貨車的制動、轉向符合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標準。
5、死亡醫學證明報告單、死亡注銷證明、祝某乙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等證據證明,被害人祝某乙死亡原因及戶籍已被注銷等情況。
6、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本起事故發生的原因是被告人祝某甲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祝某甲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
7、返還物品憑證證明,公安機關已將肇事車輛予以返還。
8、證人祝某戊證明,2012年8月20日中午,由祝某甲開車從商州拉建材往柞水下梁送。他和祝某乙坐在駕駛室里。車一路上都正常著,到下午五點多,車在下嶺,走到嶺快下完的時候,當時路邊有個加水的地方,祝某甲準備在那停車,但是車就停不住了。祝某甲說,車沒有剎車了,停不住了。車一直順著路往下走,車速就越來越快,走到一個往左轉的急彎道,剛進彎道車就失控了,然后車就右側翻了,往前滑了一段才停住。他和祝某甲從車里出來,見祝某乙頭在駕駛室下面壓著,身子還在車里面。他們找人幫忙把祝某乙拉出來,過了兩、三分鐘祝某乙就死了。
9、證人張某某證明,其夫祝某乙死亡后,她曾與祝某甲達成過一份協議,但她未收到錢,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0、祝某甲身份證復印件及陳塬社區、商州區城郊派出所的證明證實,祝某甲身份及無前科情況。
11、被告人祝某甲供述與上述證據相互印證。
被告人祝某甲的辯護人對證據4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提出異議,但未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合議庭評議后認為,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其真實性、客觀性,被告人祝某甲均無異議,證據之間相互印證,構成完整、排他的證據鎖鏈,其證據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辯護人的異議不能成立。
本院認為,被告人祝某甲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導致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柞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辯護人關于事故原因系剎車失靈的辯護意見,經查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其余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祝某甲在事故發生后積極救助被害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祝某甲的犯罪情節、犯罪后果、社會危害及悔罪表現,可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祝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又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劉惠春
審判員 鄭 霞
審判員 張 濤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 賈 偉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