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訴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3閱讀量:(1144)
陜西省鎮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鎮安民初字第00360號
原告:趙某某,曾用名趙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職工。
委托代理人:章晉興,男,陜西安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章晉興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王某于2013年3月29日借她丈夫詹某某現金800000.00元,2013年8月5日償還她丈夫現金500000.00元,2014年10月1日她丈夫因疾病死亡后,她多次向被告王某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給付,現她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償還借款300000.00元及利息。.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第一組書證,被告王某出具的欠條一份,用于證實被告向原告丈夫借款800000.00元,還款500000.00元,尚欠款300000.00元的事實;第二組書證,結婚證一份,用于證實原告趙某某與詹某某生前與系夫妻關系;第三組書證,居民死亡醫學證明及殯葬管理證明各一份,用于證明原告丈夫詹某某因病死亡的事實;第四組書證,放棄繼承聲明,一份,用于證實詹某某女兒詹某妮在詹某某死亡后,自愿放棄詹某某遺產繼承份額的事實。
被告未到庭答辯,亦未向法庭提交書面答辯狀。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因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對原告提交證據未質證。
合議庭對原告提交的四組證據綜合分析認為:原告提交四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應予認定。
經審理查明:詹某某之弟詹某旺于2010年與被告王某等人合伙開發礦石,詹某旺因籌集合伙資金向詹某某借款800000.00元,清算后詹某旺向詹某某償還了800000.00元借款。王某因資金周轉便向詹某某借款800000.00元,并于2013年3月29向詹某某出具欠條一張,該欠條注明:“今欠到詹某某借款捌拾萬元整《原詹某旺與本人合伙開礦投資本金》,本人保證在礦石由張家鄉丘嶺運完十五日結清”。礦石運完后,被告王某于2013年8月5日償還詹某某現金500000.00元,尚欠300000.00元未還清,2014年10月1日詹某某因疾病死亡。另查明死者詹某某生前與原告趙某某系夫妻關系,生育一女孩詹某妮,其父母均已亡故,其女兒詹某妮聲明放棄繼承死者遺產,原告趙某某作為死者詹某某唯一繼承人。原告趙某某丈夫詹某某逝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王某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償還,現原告趙某某遂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王某償還借款30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被告王某向原告趙某某之夫詹某某借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詹某某因病死亡,其女詹某妮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該債權,其父母已亡故,原告趙某某作為詹某某唯一繼承人依法繼承該債權,故原告趙某某主張被告王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利息,因借款時雙方沒有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一款之規定對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二十五條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償還原告趙某某借款300000.00元;
二、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800.00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姚其彬
人民陪審員 王年有
人民陪審員 李從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書 記 員 江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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