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包某甲、包某乙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4閱讀量:(1156)
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泰海民初字第3164號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宋亞梅,江蘇佑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斌,江蘇佑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包某甲。
被告:包某乙。
被告:李某某。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包某甲、包某乙、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宋亞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包某甲、包某乙、李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被告包某甲系被告包某乙的父親,被告包某乙與被告李某某系夫妻關系。2012年3月12日,被告包某甲、包某乙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0元,用于工程墊資,并要求原告將上述借款中的150000元匯至其賬戶,50000元直接給付被告包某甲。被告包某甲、包某乙收取上述款項后,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后兩被告僅向原告償還人民幣50000元,余款原告多次催要無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150000元,并承擔從2013年9月9日起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的利息,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包某甲、包某乙、李某某均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包某乙與被告李某某系夫妻關系。2012年3月12日,被告包某甲與包某乙共同向原告王某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王某某現金貳拾萬元整,¥200000元整,壹拾伍萬元銀行轉卡,伍萬元現金,用于工程墊資。今借人:包某甲、包某乙,2012年3月12日,622848342241575****,訴訟管轄歸海陵法院。后原告王某某以三被告僅歸還借款50000元,余款未還為由,涉訟來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王某某所持借條原件及其當庭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被告包某甲、包某乙共同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幣200000元的事實,有原告王某某所持借條原件及其當庭陳述在卷佐證,債權債務應予確認?,F兩被告僅歸還借款50000元,余款未還,原告訴請兩被告歸還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因借貸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應從原告起訴之日起開始起算,參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予以給付。被告李某某與被告包某乙系夫妻關系,上述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李某某無證據證明上述債務系包某乙個人債務,故被告李某某依法對被告包某乙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訴訟中,被告包某甲、包某乙、李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了答辯、質證等權利,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包某甲、包某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歸還原告王某某借款合計人民幣150000元及利息(從2013年9月16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參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給付)。
二、被告李某某對被告包某乙的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王某某其它的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3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人民幣3900元,由被告包某甲、包某乙、李某某共同負擔(此款原告王某某已預交,被告包某甲、包某乙、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應負擔部分逕交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300元。[通過銀行繳納上訴費時須如實填寫以下內容:①上訴人姓名:填寫上訴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稱,而非代理人、經辦人的姓名;②匯入單位:泰州市財政局;③帳號:20110104005****;④匯入銀行:泰州市某某銀行城中支行;⑤款源:上訴費;⑥一審案號;⑦編碼:112001)。
審 判 長 趙亞亞
人民陪審員 王亞光
人民陪審員 曹 麗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汪妮婭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