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曹某訴陳某君離婚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4閱讀量:(1448)
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820號
原告曹某,女。
委托代理人夏偉中,湖南激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陳某君(又名陳某軍),男。
原告曹某(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陳某君(以下簡稱被告)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輝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6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偉中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2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04年12月2日在益陽市赫山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2006年1月29日婚生女孩陳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經常發生矛盾,且被告有賭博惡習,被告曾將家中的一臺大型貨車變賣賭博,輸光后離家出走。原告曾經提出過離婚,后經村委會調解和好了夫妻關系,但被告仍不思悔改,2012年被告又因賭博被拘留15天。2013年5月,被告因賭博再次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現原告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故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孩陳某由原告撫養成年,被告承擔相應撫養費用。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亦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04年12月2日在益陽市赫山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2006年1月29日婚生女孩陳某,女孩現隨原告生活,在蘭溪鎮塘西坪小學讀三年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公民身份證號碼更正證明、戶成員信息、出生醫學證明、計劃生育證明以及原告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姻關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結婚時間較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現階段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現了問題,但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交流、互諒互讓,夫妻關系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被告婚生女孩陳某尚未成年,需要父母的關愛,原、被告雙方應為女孩營造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原告提供的證據亦不足以證實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綜上,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曹某的離婚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張 輝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夏慶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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