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宇與洪某林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4閱讀量:(1592)
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505號
原告王某宇。
法定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夏偉中,湖南激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洪某林。
原告王某宇(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洪某林(以下簡稱被告)
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唐湖洲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送達開庭傳票,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與被告于2009年相識并共同生活,2010年5月26日生育兒子王某宇,2013年7月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與被告因感情不和分手,被告未承擔原告的撫養費。為了有利于原告的健康成長,特向法院請求判決原告由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撫養成年,并由被告支付撫養費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與被告于2009年相識并共同生活,2010年5月26日生育兒子王某宇,2013年7月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與被告因感情不和分手,被告未承擔原告的撫養費。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與被告分開后,原告一直與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生活在一起。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當庭陳述、書面證人證言等證據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與被告洪某林于2009年相識并共同生活,2010年5月26日生育兒子王某宇,2013年7月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與被告洪某林因感情不和分手,被告洪某林未承擔小孩王某宇的撫養費。原告王某宇一直與母親王某生活在一起,為了有利于小孩的成長,應判與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監護撫養為宜,故原告要求被告洪某林負擔撫養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王某宇由原告母親王某撫養成年,被告洪某林每月負擔王某宇的生活費600元至其成年,從2014年5月5日起開始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的1月1日支付3600元,每年的7月1日支付3600元,王某宇的教育費和醫療費由王某和被告洪某林憑票各承擔一半,被告洪某林有探視王某宇的權利,王某有協助的義務;
二、駁回原告王某宇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宇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唐湖洲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書記員 陳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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