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4閱讀量:(1058)
阜新市細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阜細民二初字第00451號
原告: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賀麗紅,系遼寧萬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馮國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賀麗紅,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9月18日,被告稱兒子結婚急需用錢向原告借款共計人民幣10.8萬元,被告當時稱幾個月之后就能還款,但被告至今未還。為此原告現向人民法院請求:1、判決被告償還借款人民幣10.8萬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欠款屬實,欠款金額屬實,沒有償還能力。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李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共計10.8萬元。
上述事實有借條一份及庭審筆錄等證明材料在案為憑,經開庭質證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8萬元,雙方無爭議,被告應當按時足額還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某某給付欠款人民幣10.8萬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460元(原告已預交),保全費人民幣1060元(原告已預交)均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的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馮國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李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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