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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細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阜細民二初字第00103號
原告:劉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遼寧海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徐斌,遼寧海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連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阜新六合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冬梅,遼寧晨夕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大連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阜新六合分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莉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物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冬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原告劉某某于2012年10月份購買小區房屋,建筑面積86.06平方米。被告物業公司由開發商聘請對該小區進行物業管理。原告對房屋進行裝修運送材料過程中,被告以“不交錢不給用電梯”的手段,違規向原告收取電梯運料費。原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請求判令被告返還違規向原告收取的電梯運料費人民幣2200元。
被告物業公司辯稱,小區的電梯是乘客電梯,原告使用電梯運送裝飾材料會對電梯造成一定的損害。2013年6月19日原、被告平等自愿簽訂《裝修管理協議書》,原告繳納一定的費用,被告允許原告使用電梯運送裝飾材料。另外,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可以確定裝修期間電梯運送裝飾材料屬于原、被告約定的收費范圍。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某為細河區迎賓大街*號***房屋的共有人,被告物業公司為該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服務公司。2013年6月19日,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一份,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如劉某某擬進行裝修,應當與物業公司簽訂裝修管理協議書之承諾書,并遵守物業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物業公司的管理;裝修期間電梯運料費的交納時間按物業公司要求執行;物業公司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亂收費,劉某某有權要求清退所收增收費用。同日,原告劉某某向被告物業公司提出裝修施工申請,并與其簽訂了一份裝修管理協議,約定使用電梯運貨,需獲得物業公司批準,繳納電梯運料費后方可用電梯運送。后物業公司以“三層樓內收取400元之后每增加一層樓增加100元”的標準向原告劉某某收取電梯運料費人民幣2200元。
另查明,小區住宅樓內的電梯為乘客電梯,小區未成立業主委員會。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裝修施工申請表、裝修管理協議書、收據等材料在案為憑,經開庭質證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為小區的業主,被告為該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雙方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及裝修管理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上述兩份協議均對裝修期間使用電梯運送材料需收取電梯運料費作出約定。另外,物業公司的物業管理活動包括對住宅內電梯的管理與維護,小區住宅樓內的電梯為乘客電梯,使用該電梯運送裝修材料,勢必會對電梯造成一定的損害,根據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電梯運行產生的費用應由使用者負擔。綜上,被告物業公司有權向原告收取使用電梯運送裝修材料的電梯使用費。因為物價部門對裝修期間的電梯使用費的收費標準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由于無法量化業主運送材料對電梯的損耗,因此物業公司采取“按樓層計費”的辦法收取電梯使用費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原告負擔(原告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莉莉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 劉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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