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與陸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5閱讀量:(2024)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欽北民初字第1192號
原告李某,農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鐘鼎好,廣西港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陸某,農村居民。
原告李某訴被告陸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星彬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6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黃雙良擔任記錄。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鐘鼎好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陸某經本院開庭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94年底在廣東打工時相識、相戀,不久倆人便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長子陸某杏,****年**月**日雙方到欽州市欽北區大寺鎮政府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年**月**日生育次子陸某江,婚后,雙方仍然到廣東打工,但常因家庭瑣事爭吵。2010年4月2日原、被告達成“離婚協議”,后因個別原因一直未辦理相關手續。現原告認為,原、被告的感情已破裂,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兒子陸某江由原告撫養。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
1、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態證明,以證實原、被告為合法夫妻關系以及二人訴訟主體資格、婚生兒子陸某杏、陸某江的基本情況;
2、短信記錄、離婚協議,以證實原、被告曾協商離婚并達成離婚協議的事實。
被告陸某不答辯,也沒有提供證據。
本院依職權向原、被告的兒子陸某江調取一份筆錄,以證實其愿意跟隨被告陸某生活。
本案證據經過開庭質證,本院認證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被告陸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其已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經審查屬實,本院予以確認;對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原告無異議,本院也予以確認。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1994年底,原、被告在廣東打工時相識,1995年1月,倆人開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長子陸某杏,****年**月**日雙方到欽州市欽北區大寺鎮政府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年**月**日生育次子陸某江,為改善家庭生活,婚后雙方仍然到廣東打工,但常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其間,倆人通過短信商量離婚事宜,并于2010年4月2日達成“離婚協議”,后因個別原因一直未辦理相關手續。2012年至今,原、被告一直無來往、無聯系。2015年6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兒子陸某江由原告撫養,庭審中,原告愿意放棄兒子陸某江的撫養權,交由被告陸某直接撫養,原告愿意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財產、也沒有共同、債權債務。本院向原、被告的兒子陸某江調取一份筆錄,其表示愿意跟隨被告陸某一起生活。
本院認為,婚姻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原、被告結婚后仍然各自外出打工,倆人聚少離多,雖然生育有兩個兒子,但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期間原、被告以短信形式商量離婚事宜并達成離婚書面協議,雖因個人原因未辦理相關手續,但卻證實了倆人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不愿意共同一起生活的愿意。2012年至今,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二年多,確無和好可能的,本院確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的離婚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樯鷥鹤雨懩承右涯隄M十八周歲,隨父或母生活,由其自己選擇,對于婚生兒子陸某江的撫養問題,原告放棄對婚生兒子陸某江的撫養權,并愿意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而婚生兒子陸某江也表示其愿意跟隨父親陸某生活,從小孩的自身意愿以及健康成長方面考慮,婚生兒子陸某江由被告直接撫養較為適宜。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李某與被告陸某離婚;
二、婚生兒子陸某江由被告陸某直接撫養,原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每月10日前支付當月撫養費500元,直至陸某江年滿十八周歲止。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案發生法律效力前,雙方當事人不得另行結婚。
審判員 劉星彬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書記員 黃雙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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