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齊某某訴吳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6閱讀量:(1305)
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西民初字第323號
原告:齊某某,男,務農。
委托代理人:余佳洲,貴州蘊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玉蘭,貴州蘊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女,務農。
原告齊某某訴被告吳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王紅琴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佳洲、胡玉蘭,被告吳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齊某某訴稱:我與被告于20**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由于婚前了解不夠,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經常胡攪蠻纏、長期吵鬧,給我的生活帶來惡劣影響。被告的所作所為致使我們毫無感情可言,雙方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我與被告離婚;孩子齊新來、齊新慧由我撫養。
被告吳某辯稱:原告所陳述的都不屬實,我不同意離婚。我對老對小都是盡到自己的責任的,沒有什么過錯。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認識后,于20**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生育兩個孩子,男孩齊某甲(20**年**月**日生)、女孩齊某乙(20**年**月**日生)。婚后雙方夫妻感情一般,且長期在上海打工。2014年雙方因為家庭瑣事產生矛盾,故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上所訴。
上述事實,有身份證、戶口登記薄、出生醫學證明證實原、被告和孩子的身份情況;結婚證證實原、被告婚姻登記情況;手機短信記錄證實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2月9日雙方曾經產生矛盾的事實以及原、被告陳述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有一定的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且生育兩個孩子,從穩定婚姻家庭的角度考慮,只要雙方能正確處理家庭矛盾,應當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但無充分證據證實,故其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齊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50元,由原告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紅 琴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陳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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