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甲訴張某乙離婚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6閱讀量:(1472)
四川省平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平民初字第974號
原告張某甲。
委托代理人沈智,四川萬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乙。
原告張某甲訴被告張某乙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牟永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乙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依法缺席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某甲訴稱:原、被告2003年在浙江務工時認識,2004年8月確立戀愛關(guān)系,2004年11月舉行婚禮后即同居生活,2007年補辦結(jié)婚登記,2005年7月1日生育長女張某丙,2006年6月23日生育次女張某丁。因為雙方認識時年齡較小,了解不夠,婚后性格差異巨大,雙方經(jīng)常發(fā)生爭吵,自2011年雙方分居生活至今?,F(xiàn)訴訟至平昌縣人民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判決長女由被告撫養(yǎng),次女由原告撫養(yǎng)。
被告張某乙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左右確立戀愛關(guān)系后依照風俗舉行婚禮即同居生活,后于2007年左右補辦結(jié)婚登記(現(xiàn)結(jié)婚證已遺失),2005年7月1日生育長女張某丙,2006年6月23日生育次女張某丁?;楹箅p方為家庭瑣事偶有矛盾糾紛,雙方自2011年起分開異地務工至今。原告張某甲于2014年3月訴訟來院,要求判如所請。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平昌縣駟馬鎮(zhèn)人民政府證明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由戀愛相識,婚后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雙方雖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糾紛,分開異地務工,導致雙方感情不睦,但雙方的夫妻感情未到完全破裂的地步,只要雙方能相互諒解,相互忍讓,其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對原告的離婚訴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張某甲與被告張某乙離婚。
本案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張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牟永軍
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
書記員 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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