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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深民一初字第1010號
原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忠玉,河北仁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翠如,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朱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某某衡水中心支公司員工。
原告李勝章與被告王某、宋某民、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石家莊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鐵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忠玉、被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張翠如、被告某某石家莊公司委托代理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3年1月17日,我駕駛冀T×××××貨車沿衡井線由西向東行駛至20公里+280米處時,由于霧大,車輛均靠路中心行駛,結果與對向駛來的被告王某駕駛的冀A×××××三輪汽車相撞,造成我所駕駛車輛損壞,我受傷。該事故經認定,我負主要責任,被告王某負次要責任。要求被告某某石家莊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0000元,超過部分由被告王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后續治療費、交通費、鑒定費、打印復印費共計212821元。
被告王某辯稱:對事故發生過程及責任劃分沒有異議;我是冀A×××××車的實際車主,我是在買車時用的宋某民的名,該車在被告某某石家莊公司投保了1份交強險;原告請求的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有誤,我方不予認可,對于原告要求的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均應按照農村標準計算;對于精神失,我方不予賠償;交通費請法院酌定;對于二次手術費,待實際發生后另行支付;本案的訴訟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某某石家莊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冀A×××××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1份,對該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合理合法的損失,我公司將積極賠償,具體的賠償項目及數額以法庭調查質證予以論述;根據交強險條款之規定,本案的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不在保險公司賠償范圍之內,對此,我公司不賠償。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雙方當事人對以下事實無爭議,本院予確認:2013年1月17日,原告李某某駕駛冀T×××××貨車沿衡井線由西向東行駛至20公里+280米處時,駛入逆行,與對向駛來的被告王某駕駛的冀A×××××三輪汽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原告及王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深州市交警大隊調查,認定原告李某某負主要責任,被告王某負次要責任。冀A×××××車在被告某某石家莊公司投保了1份交強險。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請求的賠償數額及依據。
圍繞爭議焦點,原告李某某提供證據如下:1、身份證、戶口本,證明原告的身份及與被撫養人的關系;2、診斷證明書2份,證明原告的傷情;3、住院病歷2份,證明原告的傷情及治療;4、費用清單2份,證明住院費支出情況;5、門診病歷,證明原告出院后門診檢查治療的情況及醫生建議;6、住院費、門診費收據,證明原告支出醫療費53534.98元;7、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經鑒定原告的傷殘程度為8級傷殘,后期治療費20000元;8、鑒定費收據,證明原告支出鑒定費2000元;9、衡水市桃城區大麻森鄉xxx村民委員會和衡水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和平西路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證明,證明原告自2010年3月租住王甲位于肖家屯新村xx家園xx號樓xx單元xx室至今;10、冀州市官道李鎮xx村民委員會證明,證明原告李某某的父母李某起、劉某品生有兩個兒子,李某英在衡水XX橡膠有限公司工作,李某某在衡水XX快遞有限公司工作,李某起夫妻多年就隨兒子在衡水生活;11、衡水XX快遞有限公司的工資證明、工資表,證明原告李某某月工資3400元;12、衡水XX制衣有限公司的證明、工資表、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證明楊某燕月工資2400元;13、車票,證明原告支出交通費900元;14、從業資格證、駕駛證,證明原告李某某從事駕駛員職業;15、衡水市育才街小學的證明,證明原告之子李某楷在該小學讀書;16、房屋續租協議2份、王甲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自2010年3月租住王甲位于肖家屯新村xx家園xx號樓xx單元xx室至今;17、冀州市官道李鎮xx村民委員會和冀州市公安局官道李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證明,證明原告李某某的父母李某起、劉某品生有兩個兒子。
被告王某、某某石家莊公司未提交證據。
被告王某、某某石家莊公司對原告李某某的提供證據的質證意見是:對原告的證據1至9、13、14、17無異議;對原告的證據10提出異議,認為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村委會屬于村民自制組織,其職責是組織村民發展經濟,協調百姓糾紛等職能,其不具備管理流動人口的職能,根據河北省流動人口按理規定,流動人口離開戶籍所在地到居住地三日后應到當地派出所辦理登記,該村委會證明不能真實的反映原告在誰家居住,原告應提供與房東之間簽訂的租房合同予以證實或者是向房東繳納租金的收條,同時還應提供房東的房產證復印件,綜上所述,該村委會證明不能證明原告在此村居住;對原告的證據11提出異議,認為沒有完稅證明,不能證明其工資的真實性,不具備證明效力,沒有提供用人單位的用工合同,故不予認可,作為快遞公司不可能只有原告一人,對其工資表真實性有異議,對效益工資2900元不認可,該證明不能準確反映出原告的真實收入,快遞是按件提成不可能每月都是2900元,沒有該快遞公司的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對原告的證據12真實性、關聯性有異議,認為不能證明其收入的真實性,該工資證明應加蓋財務章;對原告的證據15真實性提出異議,認為沒有經辦人簽名;對原告的證據16真實性提出異議,認為沒有王甲按手印,王甲作為證人應出庭。
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是:對于原告的證據1至9、13、14、17,被告無異議,應予確認;對于原告的證據10,被告的異議理由成立,故不予采信;對于證據11,其與證據14相佐證,并且原告也是在駕駛衡水XX快遞有限公司車輛發生的事故,故應予確認;對于證據12,衡水XX制衣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相印證,應予采信;對于證據15,被告的異議理由成立,不予確認;對于證據16,有證據9相佐證,故應予確認。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受傷后,被送到深州市中醫院住院治療,于當天轉到衡水市第四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左足毀損傷、左三踝骨折、右足多發骨折等癥,行左內外踝骨折、右足內側楔狀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左足跖跗關節開放性骨折脫位清創骨折脫位內固定術,于2013年1月29日行左足多發開放性骨折脫位術后皮膚軟組織缺損清創內固定皮瓣修復術。后因傷口感染,于2013年2月25日行左足皮瓣術后感染清創術,于2013年3月11日行左足皮瓣術后感染清創縫合術,好轉出院,住院62天,支出醫療費53534.98元。經衡水市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的傷殘程度為8級傷殘,后期治療費20000元。為此,原告支出鑒定費2000元。因事故,原告還支出交通費900元。原告李某某系XX快遞有限公司的司機,月工資3400元,李某某之妻楊某燕系衡水XX制衣有限公司職工,月工資2400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應當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文明駕駛,確保安全。原告李某某駕駛機動車未按右側通行的規定,駛入逆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霧天未降低行駛速度,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應當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由于冀A×××××車在被告某某石家莊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被告某某石家莊公司應當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承擔賠償責任。對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被告王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賠償營養費,雖然門診病歷中有醫生建議加強營養,但沒有具體數額,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原告未做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因此,其要求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證據不足,不予采納。原告的誤工費應當計算到定殘的前一日。原告要求住院期間按兩人護理,沒有證據,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按四個月計算護理費,應予支持,但應按1人護理計算。原告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過高,應予以降低。原告的其他請求,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照準。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11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付清;
二、被告王某賠償原告李某某醫療費13060.4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30元、護理費2880元、誤工費8329.5元、殘疾賠償金3977.4元、交通費27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600元、后續治療費6000元,共計41047.39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60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鐵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齊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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